江西滅門案疑犯為逃罪遁入空門17載被判死緩(圖)
2012-06-14 11:48:23?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林誠悅 我來說兩句 |
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自首情節未被采納 6月13日,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徐心聯伙同多人持利器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目的,經密謀策劃,殺死二人,重傷一人,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其辯護人提出本案無充分證據認定被告人徐心聯砍殺了被害人胡某母子的辯護主張,經查,據以指控被告人徐心聯對被害人胡某母子實施傷害行為的證據為被告人王軍民的供述,無其他證據印證,認定被告人徐心聯砍殺了被害人胡某母子的證據不充分,辯護人的此項辯護主張予以采納。 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徐心聯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主張,經查,被告人徐心聯在歸案前,未向有關人員及部門明確表達主動投案的意思,其所作的離開寺廟的行程安排及準備,不能認定為“確已準備去投案”,辯護人此項辯護主張與法律不符,不予采納。但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 共同犯罪中認定為主犯 依法被判處死緩 被告人徐心聯與同案犯經預謀后實施殺人,案發前準備作案工具、踩點、租車,作案時積極實施犯罪,帶頭砍殺被害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徐心聯作案手段殘忍,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大,論罪應處死刑,鑒于被告人徐心聯無前科劣跡,案發后對所犯罪行有悔過表現,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其本人及親屬已主動愿意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同時本案同案犯之前已判決三人死刑,一人死緩,結合我國現行刑事政策,故對被告人徐心聯判處死刑,可不必立即執行,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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