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記者職務作品或失去著作權
2013-01-28 06:57? ?來源:山西晚報 責任編輯: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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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記者從國家版權局獲悉,《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已于2012年12月正式呈報國務院。送審稿中對新聞媒體職工的職務作品著作權作出規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權、匯編方式出版自己作品權。而在現行《著作權法》中規定:著作權由作者享有。 25日上午,國家版權局召開“關于《著作權法》(修改草案)職務作品規定的溝通見面會”,聽取了到會記者的意見,并作出回應。 送審稿已呈報國務院 《人民日報》高級編輯許林2012年11月寫信《記者的著作權權屬不容剝奪》給中國記協,就2012年7月公布修改草案第二稿中“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條款提出意見,認為應該保持現行《著作權法》中的相關規定。這部1990年通過的法律對職務作品的規定為“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今年1月,國家版權局邀請許林面對面座談,中國青年報著名攝影記者賀延光、人民畫報離休編委茹遂初、中國攝影報副總編柴選、中國記協國內部權益保障處處長闞敬俠等與會。 會上,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公布了已于去年12月呈報國務院的《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相關條款:“第二十條 職工在職期間為完成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為職務作品,其著作權歸屬由當事人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職工享有,但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程序和有關文檔,以及報刊社、通訊社、廣播電臺和電視臺的職工專門為完成報道任務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單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權。” 相較于第二稿,送審稿在署名權之外,又給作者賦予了“通過匯編方式出版其創作的作品”的權利。 版權局表示接受各方意見 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介紹說,在歐美等發達國家,都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雇主所有。根據主體平等、意思自治、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現行的《著作權法》相關條款確實需要修改。國家版權局為《著作權法》修改做了大量工作,并始終在陽光下公開透明進行,接受各方意見。 許林認為修改草案動作過大,“以前規定作者享有著作權,現在直接改成了單位享有。”他提出能否折中,著作權由雙方共同享有。茹遂初認為草案可能不利于文化發展和社會傳播,單位往往會將記者的作品束之高閣,修法后這些作品將可能難以再次傳播。 王自強表示雖然修改草案已經呈報國務院,但現在提意見并不晚,因為后面還有國務院法制辦和全國人大兩個階段,版權局法規司會將意見上報,同時建議與會者直接向國務院法制辦陳述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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