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違紀案屢被曝光 資格審查制度需立法補漏
2013-01-28 14:52? 蘇建召?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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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人大代表違紀的案例不斷被媒體曝光,而處理結果總是在該代表被采取強制措施或被判處刑罰后才被人大常委會終止或罷免代表資格。為什么這些“生病”代表不能被及時清理出人大代表隊伍?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但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原因,就是我國的人大代表資格審查制度存在漏洞。 眾所周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憲法確定的國家最高權力機構,代表人民對“一府兩院”行使絕對監督權。而這種監督權最終要由人大代表來具體行使,所以人大代表必須是從廣大人民群眾中遴選出來的先進分子。唯其如此,人大才能較好地履行監督職責。然而,近年來,一些人為了個人私利混入人大代表隊伍,把代表資格及代表履職的權力作為個人胡作非為的“護身符”,一定程度上敗壞了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而這與人大代表資格審查制度至少存在四處疏漏有著直接關系。 其一,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不是人大常委會專門常設機構,使其無法開展常態化的審查和監管工作。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3條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51條等規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由于不是常設機構,該委員會在人大會議閉會期間根本無法開展工作,更遑論監督代表。 其二,法律沒有賦予人大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必要的監管代表職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只有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才有權對代表說“不”,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只對選舉工作進行形式審查。由于對代表缺乏常態監管職權,無法于事中進行監管,往往是某代表東窗事發后,人大才通過罷免或接受辭職等程序終止其代表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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