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法規今起實施 中國首個個人信息保護國標生效
2013-02-01 06:52?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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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2月1日電使用個人敏感信息須獲得主體授權,安全風險較高藥用輔料實行許可管理,兒童化妝品不宜用美白等功效的成分……《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加強藥用輔料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兒童化妝品申報與審評指南》等一批法律法規今日起正式實施。 使用個人敏感信息須獲得主體授權 我國首個個人信息保護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以下簡稱《指南》)今日起正式實施。該標準最顯著的特點是規定個人敏感信息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須首先獲得個人信息主體明確授權。 近幾年,隨著信息技術飛速發展,個人信息泄露時有發生,公民個人信息亟待立法保護。由工信部聯合其他部門制定的《指南》旨在遏制信息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擾。 據悉,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確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罪名,首次將公民個人信息納入刑法保護范疇,明確將追究泄露、竊取和售賣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刑事責任。但該法令僅將犯罪主體界定為“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并未對下游違法企業或法人提出嚴格的處理意見。 《指南》將個人信息分為個人一般信息和個人敏感信息,并提出默許同意和明示同意的概念。對于個人一般信息的處理可以建立在默許同意的基礎上,只要個人信息主體沒有明確表示反對,便可收集和利用。對于個人敏感信息,則需要建立在明示同意的基礎上,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須首先獲得個人信息主體明確的授權。 《指南》還指出了處理個人信息時應當遵循的八項基本原則,即目的明確、最少夠用、公開告知、個人同意、質量保證、安全保障、誠信履行和責任明確。此外,《指南》還給個人信息使用設置了“需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用后要刪除”三重保護。 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分4個等級 農業部制定的《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特別重大和重大事故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該規定自2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4個等級??h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 (以下統稱為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負責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報告。農業部負責調查中央企業所屬遠洋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和由國務院授權調查的特別重大事故,以及應當由農業部調查的漁業船舶與外籍船舶發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規定》要求,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接到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核實情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按下列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農業部及相關海區漁政局,由農業部上報國務院,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農業部及相關海區漁政局,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兩小時;一般事故上報至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兩小時。必要時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可以越級上報。 《規定》指出,漁船事故調查機關開展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共同參加,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證件。未經授權,調查人員不得發布事故有關信息。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因調查需要,可以責令當事船舶駛抵指定地點接受調查。 《規定》提出,根據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可以責令有關船舶、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限期加強對所屬船舶、設施的安全管理。對拒不加強安全管理或在期限內達不到安全要求的,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有權禁止有關船舶、設施離港,或責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業,并可依法采取其他必要的強制處置措施。 安全風險較高藥用輔料實行許可管理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日前出臺《加強藥用輔料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提出,藥品監管部門要對藥用輔料實施分類管理,明確了藥用輔料的監管模式,對新的藥用輔料和安全風險較高的藥用輔料實行許可管理。《規定》自今天起正式執行。 《規定》明確了藥品制劑生產企業和藥用輔料生產企業的職責,強調藥品制劑生產企業是藥品質量責任人,凡因違法違規使用藥用輔料引發的藥品質量問題,藥品制劑生產企業必須承擔主要責任。藥品制劑生產企業必須保證購入藥用輔料的質量,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加強藥用輔料供應商審計,對所使用的藥用輔料質量嚴格把關,與主要藥用輔料供應商簽訂質量協議。 《規定》提出,對新的藥用輔料和安全風險較高的藥用輔料實行許可管理,即生產企業應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品種必須獲得注冊許可;對其他輔料實行備案管理,即生產企業及其產品進行備案。實行許可管理的品種目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分批公布。 《規定》要求,地方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落實監管責任。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藥品制劑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重點檢查藥品制劑生產企業是否按核準的工藝處方生產;是否按供應商審計的要求對藥用輔料生產企業進行審計;是否按要求對所使用的藥用輔料按相應質量標準進行檢驗;是否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藥用輔料;供應商發生變化時是否按要求進行了備案等。 《規定》還提出,要建立藥用輔料數據庫,全面掌握藥用輔料生產、使用的動態情況;建立輔料生產企業信用檔案,公開對藥用輔料生產企業的檢查、抽驗情況,供藥品制劑生產企業選用藥用輔料時參考。 港口危險貨物作業認可證制度將取消 由交通運輸部修訂后的《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取消了港口危險貨物作業認可證制度,增大了法律責任,從“重審批,輕監管”向加強安全監管轉變。該《規定》今日起正式實施。 在此之前,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明確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倉儲管理等方面的職責,對港口危險貨物裝卸、儲存提出了許多新的、更高、更具體的要求。為銜接新《條例》,交通運輸部對《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進行修訂。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加強對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監管。 《規定》取消了港口危險貨物作業認可證這一許可,但為了便于港政部門加強安全監管,明確了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在領取《港口經營許可證》的同時,配發《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附證》,作為《港口經營許可證》的配套文件。 《規定》強化了經營企業主體責任,在企業經營資質、安全設施配置、作業申報、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作業、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標準化、現場作業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規定》設立了開拆查驗制度?!兑幎ā分赋?,對涉嫌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可以依法開拆查驗,港口經營人應當予以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查驗情況相互通報,避免重復開拆。 此外,《規定》還加大了對非法、違法違規等行為的處罰力度,重點加大了經濟處罰的力度。根據《規定》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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