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觀察批中國言論自由狀況 黨報稱自由需守法
2013-02-06 07:06?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責任編輯: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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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觀察”,像往年一樣,今年再次發布了年度全球人權報告,對不同國家和地區的人權狀況,進行所謂的“觀察”。該報告無視中國互聯網發展的巨大成就,對中國的言論自由狀況武斷指責,橫加抹黑。 中國是互聯網產業發展最快的國家,互聯網用戶的增長速度,也幾乎沒有其他的國家能夠與之匹敵。互聯網在中國經濟高速增長和中國的民主化進程不斷推進的過程中,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國政府大力發展網絡基礎設施所取得的巨大成績,不僅推動了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而且為民眾通過網絡這種無國界、低門檻、去中心的交流平臺,就公共事務和大家所關心的其他問題,“尋求、接受和傳播各種消息和思想”,就范圍廣泛的公共事務、突發性事件進行討論,創造了條件,為個體切實享有和行使人權公約所列明的一系列基本人權,尤其是《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承認和保護的包括言論出版自由在內的表達自由的基本人權,打下了堅實的技術和物質基礎。 俗話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這條人權保護“黃金規則”的要義是,不能以自己的無限的“自由”損害他人的正當自由,損害社會公序良俗。互聯網產業的發展,離不開對網絡不端和不法行為的規范,離不開對網上自由流動的各種消息進行合法的管理和引導。在這個過程中,政府和企業都負有相應的責任。對政府來講,針對產業特點和行業需求,制定并落實相應的法律政策,制裁違犯法律規定的相應人員,是政府應當履行的職責和義務。 同時,廣大用戶在使用互聯網的過程中,也需要依據網絡公司的服務條款,對自己的行為,尤其是會產生外溢效果的網絡信息、觀點等的發布行為,予以注意。當個別用戶不注意自己發布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時候,這種言論不僅會對其他用戶產生誤導,還會影響到網絡公司所提供的服務的質量和網絡公司的形象。在這種情況下,網絡公司有權,也有義務依據自己與消費者之間的服務合同,對通過自己服務器的內容進行符合法律規定的引導、約束。互聯網企業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據自己的服務條款實施的運營行為,只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盡管與言論有關,但不能就此定性為對言論自由的干涉。 筆者認為,“人權觀察”報告事實依據不足,反而借助移花接木、倒果為因和以偏概全等手法,對中國過去一年與言論自由相關的一些現象進行歪曲描述和解讀,是根本站不住腳的。 言論自由以遵守法律為基本前提 “人權觀察”《2013年度世界人權報告》繼續指責中國“十年來人權方面毫無進步”,其中“言論自由”部分更是通過一些虛構事例來臆斷中國“違反了國內及國際法律”。然而,報告在批評中國對媒體進行“監管”的同時,又不得不承認微博服務商“可以使3億用戶表達觀點和不滿”。這樣自相矛盾的評價反而說明了一個事實,中國在言論自由方面實際上始終是持支持和開放態度的。在一個世界各國普遍通過立法方式對網絡言論進行法律規制的今天,對中國通過法律保護言論自由的努力進行無端指責,只不過是那些居高臨下地自詡為道義評判者的強詞奪理和“唱衰中國”的政治共謀而已。 近年來,中國在保障公民言論自由方面做出的努力是顯而易見的,2012年6月發布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在明確承諾“依法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和表達權”的同時,從各方面做出了具體的制度安排和保障措施,尤其在依法保障新聞機構和新聞從業人員合法權益方面,更是確認了知情權、采訪權、發表權、批評權、監督權等各方面的具體權利。隨著互聯網在中國的迅速發展,中國已經擁有世界上人數最多的網民,網民通過網絡平臺不僅可以發表自己對國家事務的獨立見解,還可以對政府機構和官員的行為進行監督乃至舉報。事實上,網絡表達和網絡參與已成為當前中國最為常見的言論自由行使方式,許多腐敗案件、侵權行為、損害民眾合法權益的事件都是通過網民的自由言論而引起政府重視進而得到解決和處理的。 法國思想家盧梭早就說過,“人生而自由,卻無往而不在枷鎖之中”。其實,言論自由也從來就是有法律乃至政治限度的。如西方輿論界默認并共同遵守的“政治正確性”法則就是對言論自由進行“自我約束”的最典型表現。對言論自由的法律限制更是早已有之,早在1925年,美國最高法院在裁決“吉特洛訴紐約州案”時即確認,“憲法保障的言論和出版自由,并非一項絕對的權利,即任何人可以不負責任地任意發表言論或印行出版物而不受懲罰”,這就確立了一條重要的法律原則:言論是自由的,基于言論而采取的行動是不自由的。這一原則不僅已成為美國法院在審理言論自由案件時的基本法律依據,也逐步成為各國認同的法律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網絡的虛擬特性,近年來網絡言論中肆意泛濫的造謠、謾罵、詆毀、泄露個人隱私乃至詐騙現象越來越引起民眾的不安和反感。2012年底,中國社會各界對互聯網言論自由的現狀掀起了一場廣泛的討論。通過充分的討論,大多數輿論和網民逐步形成了一個重要的共識:為了維護網絡言論的潔凈環境,必須對不負責任的言論加以必要的法律規制。2012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這樣基于理性的廣泛共識而催生的法律規制,充分體現了中國政府和民眾對言論自由的真正尊重,決不是那些隔岸觀火的人權衛士們可以輕易貶損和否定的。 (人民日報海外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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