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去年近4成貪賄瀆職犯沒有被判入監
2013-02-27 16:01? 邱偉?來源:北京晚報 責任編輯:林洪熙 林洪熙 |
分享到:
|
本報訊 去年全國法院對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案件判處的重刑率達到22.91%,在全國法院審理的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案件中,有38.08%的被告人被判處非監禁刑。這是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今天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的,最高法院通報了2008年以來人民法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說,去年全國法院對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案件判處的重刑率達到22.91%,在全國法院審理的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案件中,有38.08%的被告人被判處非監禁刑。而在2007年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的重刑率是17.58%,非監禁刑率是48.75%。所謂重刑,是指被告人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的刑罰。 近年來,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中符合適用條件的非監禁刑率穩中有升,從2007年的28.76%上升到2012年的33.37%。適用非監禁刑罰且符合在社區內執行條件的罪犯安排在社區內執行,由專門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社會志愿者以及被執行人的親屬的協助下開展社區矯正。 孫軍工表示,在依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從嚴”要求的同時,人民法院高度重視體現“從寬”的要求,對于因民間矛盾激化等引發的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被告人案發后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并認罪、悔罪的,可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依法做出相應處罰。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的,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有人質疑將被告人積極賠償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有“花錢買命、花錢買刑”之嫌,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長高貴君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法院在刑事案件審理中考慮被告方的賠償情況,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依法做出相應處罰,這并不是花錢買刑。司法實踐中,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要考慮被告人賠償的情況,將被告人的賠償與量刑相聯系,要先滿足3個條件:首先在適用范圍上有嚴格的界定,主要適用于因婚姻家庭矛盾等民間糾紛引發的案件;其次要綜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以及案件的實際危害結果;最后要考慮被告人是否真誠認罪、悔罪,同時也要考慮到被害方是否對被告人予以諒解。只有這3個條件都得到滿足的情況下,才能對被告人的賠償情況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高貴君說,對于那些公然與社會對抗,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大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告方愿意賠錢,人民法院也不會在量刑時予以考慮,比如一些黑社會案件,有的犯罪分子有一定經濟實力,愿意賠償受害方,但法院對這種情況在量刑時不會予以考慮。 |
相關閱讀:
- [ 02-27]最高法新聞發布會: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得到有效落實
- [ 02-27]最高法:貪污賄賂犯罪重刑率5年來持續提高
- [ 01-31]最高法:防止企業規避或減少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年限
- [ 01-08]最高法:去年前11月4426人因瀆職被追究刑責
- [ 01-07]中國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界定“涉外民事關系”
- [ 12-31]最高法最高檢:行賄萬元以上追究刑事責任
- [ 12-27]最高法:積極推進司法公開 司法活動盡量公開
- [ 12-24]最高法公布新刑事訴訟法解釋 明確死刑執行細節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