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門制改革需層層突破 “實際作為”是成敗關鍵
2013-03-04 11:56? 宋世明?來源:《瞭望》新聞周刊 責任編輯:鄧宇虹 鄧宇虹 |
分享到:
|
第二種選擇,是在組成部門內部,重新定位部委與部委管理的國家局之間的關系,重新定位部委與所屬行政類事業單位之間的關系。即部委擁有決策權與監督權,國家局以及改革后的行政類事業單位履行執行權。 在地方層面,至少有三種方式可供選擇。一是在組成部門內部相互區分決策機構與執行機構。如深圳市的交通運輸委員會。 二是行政決策中樞與政府部門相對分離。這種選擇需要政治智慧和政治決斷。比如順德的行政決策中樞就是“四位一體”的聯席會議,區委、政府、人大、政協等共計23人構成了行政決策中樞,16個大部門履行執行權。 三是通過“三集中”的方式科學配置審批權,實行審批與政策制定、監督的相對分離。即將各部門內部許可審批事項向行政審批辦公室集中,許可審批權力向首席代表相對集中,行政審批辦公室和首席代表向政務服務中心集中。部門集中精力進行調查研究、政策制定、監督監查,搞決策;政務服務中心專門負責行政審批執行。這亦可實現決策和執行的相對分離。 當然,值得注意的是,僅僅依靠行政系統內決策層監督執行層,難以完全解決對大部門的監督問題。要較為徹底地解決對大部門的有效監督問題,還應在加大社會監督的制度建設上下功夫。 “實際作為”是成敗關鍵 選擇好下一步大部門制改革的突破口,只是第一步,真正關鍵的工作是在機構整合之后。機構整合后的“實際作為”決定著大部門制改革能否最終成功。否則只有物理反應,而沒有化學反應,很難實現改革目的,甚至還會出現“后不如前”的尷尬狀況。大部門制改革,就好像是裝滿子彈的長槍之扳機,一旦扣動,源于其內在改革邏輯的一系列改革舉措就應隨之跟進,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大部門體制改革的既定目的。 大部門制是一種特有的政府架構,由三個要素構成:一是行政決策中心核心化,實現對政府戰略決策的領導權,克服強部門、弱政府的弊病;二是組成部門綜合化,相對較少的政府組成部門既要覆蓋政府的基本職能,又要把握行業規劃、標準制定、政策制定、監督檢查職權,實現“寬職能、少機構”;三是執行機構專門化,這樣有助于提高行政效能,但其數量應根據實際需要科學確定。 目前,發達國家普遍實行了大部門制,其行政首腦辦事機構數目不等,但輔助決策與綜合協調的功能卻極為強大。內閣部普遍在11---18個之間,是執行法律最大、最重要的行政機構,覆蓋政府基本職能;內閣部以外的執行機構數目眾多,履行著專門性行政職能。 比如,現在美國聯邦政府設立12個總統行政首腦辦事機構,15個內閣部,另設69個獨立機構與政府公司。日本中央政府2001年1月6日建立大部門制,內閣機構4個,內閣部12個,獨立行政法人98個。俄羅斯設立了7個總統直屬機構,20個內閣部,另設若干獨立機構。 |
相關閱讀:
- [ 03-01]北京交管部門:全國兩會車隊將取消警車帶路
- [ 03-01]新京報:“假日火車免費”非民眾所需
- [ 02-28]沈陽:3月1日起不避讓救護車罰200扣3分
- [ 02-28]氣象部門稱將完善應急聯動機制以應對極端天氣
- [ 02-26]福山房管部門回應產權“縮水”:相關手續是后補
- [ 02-26]福州一開發商以提升景觀為由私自移樹 將被重罰
- [ 02-25]浙江一企業高管曬奧迪A7飆車230碼 交警介入調查
- [ 02-25]安徽一男子為救人連闖3處紅燈 獲交警部門免罰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