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康:指望房產稅降房價不現實 和土地出讓金不重復
2013-03-09 09:57? 王敏?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黃曉夏 黃曉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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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和土地 出讓金不重復 《中國企業報》:不少人認為,民眾在購買70年產權的房子時,已交了土地出讓金,再交房產稅會有重復征收問題,而且不少專家學者都將這作為反對房產稅的理由。您怎么看待這個問題呢? 賈康:如作理性討論,我個人認為這種觀點無法成立。 土地使用費是地租,在原理上,是國家依據土地終極所有權的經濟權利,成為地租的收取者。但是在地皮之上的不動產包括消費住房在保有環節的稅收,其原理上所相關的權力是政治權力,即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憑借政治權力,在立法授權下強制地征稅調節。這兩者之間是可以并行不悖、合理協調的,不是非此即彼、二者只能取其一的關系。 問題的關鍵不是重復不重復,而在于重復搭配得合理不合理。 “租”與“稅”兩者是可以合理匹配、并行不悖的,至于具體啟動、實施過程中,有必要的話,可以考慮采取“老地老辦法、新地新辦法”區別對待,在稅負上作出必要的差異化,調節“出讓金生成機制”前后變化帶來的價位差。 《中國企業報》:那么,您覺得房產稅改革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賈康:從服務全局的角度來討論房產稅改革,有幾個重要著眼點:一是房地產調控新政怎樣具備應有的長效機制與制度建設方面的貢獻。房地產業和建筑業是中國城鎮化過程中的強大發展引擎和動力源,但要嚴防這一支柱產業產生偏差以及這種偏差造成對全局的負面效應和對業界健康發展形成殺傷力。 二是房產稅改革一定要和深化分稅制改革形成密切配套。我國的分稅制改革于1994年實行而至今尚未真正在省以下落實。黨的十八大非常明確地提出加快財稅改革,也非常明確地提出構建地方稅體系,而房地產保有環節的稅種就是地方需要大力培養的未來(哪怕是二、三十年后)地方主力型稅種之一,這是加快和深化財稅改革必須包含的眼光遠大的重要考慮。 三是在當下從決策層到老百姓人人關心的收入分配方面,房產稅能夠加強調節和有利于化解收入分配格局中和重要環節上越來越突出的矛盾,如收入差距的擴大、分配過程中聯系財富存量的調節機制的缺失等,房產稅具有優化收入分配和財產配置的經濟杠桿功能。 當然,單一的一個稅種不可能是萬能的。一定要在頂層規劃之下考慮方方面面的事項,很多點合在一起通盤協調,才是一個頂層配套部署。但我們顯然不能因為房產稅不能單獨解決全局問題而否定它。記者王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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