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其中規定:政務院設政治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文化教育委員會、人民監察委員會和下列各部、會、院、署、行,主持各該部門的國家行政事宜: ·政治法律委員會指導內務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員會和民族事務委員會的工作 ·財政經濟委員會指導財政部、貿易部、重工業部、燃料工業部、紡織工業部、食品工業部、輕工業部、鐵道部、郵電部、交通部、農業部、林墾部、水利部、勞動部、人民銀行和海關總署的工作 ·文化教育委員會指導文化部、教育部、衛生部、科學院、新聞總署和出版總署的工作 ·人民監察委員會負責監察政府機關和公務人員是否履行其職責 (資料來源于:人民日報、新華社、新華網、中國機構編制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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