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律師朱列玉建議,“貪10萬元判十年”可改為“貪10萬元判一年”。此語一出,立即引起了極大爭議。反腐專家、中央黨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接受媒體采訪時,在批評“貪10萬元判一年”建議的同時,又提出“受賄罪的標準應定為200元”的建議。 十八大以后,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對反腐倡廉高度重視,提出要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新形勢下,對貪腐犯罪的量刑標準應當如何設計?治標和治本,大貪和小貪,在當前抓哪個更為迫切、更為緊要?帶著這些問題,記者進行了調查采訪。 要在嚴懲上多動腦筋 “從1997年現行刑法制定以來,我國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經發生巨大變化,有必要對量刑的數字化標準作出相應調整。”朱列玉代表建議,應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實際情況,對貪污受賄量刑標準進行修改。 朱列玉的議案分析說,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從1997年的5160元增長至2011年的21810元,農民人均純收入也由2090元增長至6977元,實際分別增長了3.23倍和2.34倍。但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仍按照1997年刑法的“貪污十萬元以上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量刑。 “1997年刑法規定的‘十萬元’基數相當于當時農民年收入的近50倍,相當于城鎮居民年收入的近20倍。從購買力角度考慮,現在的‘十萬元’大致相當于1997年的‘一萬元’。”因此,他建議將刑法中關于個人貪污受賄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改為個人貪污受賄十萬元以上的,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朱列玉代表的觀點經媒體報道后,立即引來眾多網友的質疑。梳理網上的觀點不難發現,大部分網友認為應結合新形勢給出更為嚴苛的量刑標準。“懲治力度豈能用反比例!貪污腐敗猶如猛虎,一旦放虎歸山,回頭必狠狠咬你一口!”更有網友這樣表示:“對腐敗絕不能手軟,更不能用經濟增長與刑法年限的反比來計算腐敗受懲的時間,應該用正比例來算,1997年貪污十萬元判十年,到如今經濟增長3.23倍,那么貪污10萬元就該判至少三十年!看那些還存在僥幸心理者敢越雷池一步!” 林喆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批評“貪官判刑十年變一年”的建議,同時也提出“受賄罪的標準應定為200元”的建議。 這其實體現了一種觀念:貨幣可能貶值,但對貪腐的懲處力度不能貶值。林喆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反腐必須零容忍,沾腐的錢,一塊錢都不應該收!“哪能越來越放寬呢,如果再放寬只判一年有期徒刑,對于腐敗你到底是嚴懲還是寬待?” “為什么不在嚴懲上多動腦筋?”她表示,“現在有人在如何赦免貪官,如何從輕懲治貪官上動那么大的腦筋,我覺得很奇怪,而且我不能容忍。” |
相關閱讀:
- [ 03-22]浙江溫州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因“菜籃子”腐敗案落馬
- [ 03-21]廣東地級以上全部設預防腐敗局
- [ 03-12]專家稱會所干部療養院等處易成腐敗藏身地
- [ 03-10]"房腐證腐號腐",腐腐該懲--代表委員拷問新型腐敗
- [ 03-10]兩會觀察:從“兩高”報告看中國嚴懲腐敗決心
- [ 03-10]兩會觀察:從“兩高”報告看中國嚴懲腐敗決心
- [ 03-08]俄羅斯頒布官員“索賄暗示語禁令” 預防腐敗
- [ 03-04]王岐山強調,反腐敗既要堅持打持久戰,也要打好殲滅戰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