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和量刑不完全是一回事 “‘貪污受賄十萬元判處一年有期徒刑’講的是一個量刑的問題,林喆教授所說的‘受賄罪標準應定為200元’講的是一個定罪的問題。”對此觀點,北京市海淀區(qū)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羅猛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雖然都是就貪污說,但這兩個觀點單獨拿出來說都不夠科學。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在給被告人量刑時,除了貪污受賄的金額,還有其他情節(jié)要考量。如犯罪情節(jié),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退贓情況,其他立功自首的情節(jié)等。“很多因素都是最后量刑需要考慮的依據(jù),不能用一個單獨的數(shù)據(jù)說貪10萬元抵一年。”羅猛說。 目前,我國刑法關于貪污賄賂的定罪起點是5000元,受訪專家認為,這個標準符合中國當前現(xiàn)狀。“現(xiàn)實中,因為每個地方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不一樣,各地在具體執(zhí)行這個標準時會有一個適當?shù)恼{整。”羅猛表示。 由于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腐敗呈高發(fā)多發(fā)的態(tài)勢。受訪專家指出,起刑點一旦提高,犯罪的成本降低,打擊犯罪的力度就會受到影響,相應地就會帶來能不能很好地控制犯罪的問題。但是,對“貪腐200元就入罪”的觀點,羅猛也表示不贊同:“對腐敗我們是要零容忍,但對所有的貪腐行為是不是都要以犯罪予以處罰呢?這個不能一概而論。” “試想,如果一個人貪污了200元,我們就對他立案偵查起訴,最后還要服刑,這樣既浪費司法資源,也不利于訴訟效率的提高。”羅猛表示,對貪腐數(shù)額比較小的,還要給他們留出回歸社會的路,但是可以適用黨紀政紀處理,把他從公務員隊伍中清除出去。 在采訪中,多位受訪專家都表示,犯罪標準的科學合理設計非常關鍵。它有一個科學的計算標準,不是想高就高、想低就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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