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同案不同判” 中國的改革已進入深水區,中國已進入發展的新時期,如何加大反腐力度,提高反腐的成效? “目前,在查處職務犯罪的過程中,量刑以及從輕處罰上的標準比較模糊,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普遍存在,輕刑化的傾向十分明顯,損害了法律的統一和尊嚴。”3月12日,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檢察院檢察長薛江武提出建議,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涉及職務犯罪的刑法量刑標準應進一步細化。 “按照目前我國《刑法》對職務犯罪的處罰規定,貪污10萬元以上就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量刑幅度過于籠統。”薛江武說,如此寬泛的量刑尺度使職務犯罪中出現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因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尺度中仍有多個刑期需要細化和界定。 薛江武還認為,自首、立功、退贓等從輕處罰情節認定的標準也非常的寬泛。目前,職務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退贓等情節都可以獲得從輕處罰,但這些情節帶來的從輕處罰到底要“輕”多少,沒有得到規范。這就會造成各級檢察院、法院在辦理案件中自由裁量權過大。 薛江武建議“兩高”要充分調研,加強法律溝通方面的適應協調,及時出臺有關的司法解釋,對職務犯罪的量刑進一步規范,保證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據羅范淑芬代表介紹,香港廉政公署的人事、財政完全獨立,不屬于公務員序列,只對行政長官負責,“行政長官沒辦法干預執法,因為媒體時時刻刻都在盯著他。”在羅范淑芬看來,一線的執法人員同樣沒有機會徇私枉法。 記者了解到,官員貪污受賄和盜竊是同一性質的犯罪,在國外大多用同一罪名——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罪。對于這一罪行,國外對官員的刑罰一向嚴于百姓。 比如,在法國,犯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罪,同一涉案數額,對官員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高出40%到1倍,對司法人員的量刑要高出2至3倍。“普通百姓偷盜5000元被判處二年有期徒刑,官員貪污受賄5000元就要被判處四年有期徒刑,從事司法工作的公職人員貪污受賄5000元就要被判處八年有期徒刑。”聶資魯說,同樣性質的犯罪,對官員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翻了一番,對司法人員的量刑在官員的基礎上再翻了一番。 結語 通觀記者的采訪,有兩點當作結語: 一是對職務犯罪量刑處罰應有科學的法定設計;罪與非罪、罪大罪小、刑高刑低,直至黨紀政紀的充分運用,都應從嚴懲貪污腐敗犯罪的大局考量。 二是從貪污腐敗行為性質的定性來看,沾腐的錢,100萬元是腐敗,10萬元是腐敗,1萬元是腐敗,1分錢也是腐敗——只有樹立如此理念,全社會才能不放縱腐敗行為,才能遏制小貪變大貪的衍生路徑,才是真正地對腐敗行為的“零容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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