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務院工作規則》的通知
2013-03-28 13:34? ?來源:中國政府網 責任編輯:藍曉梅 藍曉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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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二、各地區、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除國務院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國務院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后報國務院決定。 四十三、各地區、各部門報送國務院審批的公文,由國務院辦公廳按照國務院領導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國務院領導同志轉請國務院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總理審批。 四十四、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發布的命令、向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總理簽署。 四十五、以國務院名義發文,經國務院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后,由總理簽發。 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發文,由國務院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報國務院分管領導同志簽發或報總理簽發。 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再由國務院批轉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第十章 工作紀律 四十六、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務院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四十七、國務院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國務院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國務院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國務院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國務院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國務院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國務院同意。 四十八、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離京出訪、出差和休養,應事先報告總理,由國務院辦公廳通報國務院其他領導同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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