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朝鮮的核武器在敵對的其他核國家侵略或攻擊朝鮮時,為予以擊退和實施報復打擊,根據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的最終命令才能使用。 五,只要無核國家不與敵對的核國家相勾結對朝鮮發動侵略或攻擊,朝鮮不會對無核國家使用核武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 六,朝鮮遵守關于核武器的安全保管管理、保障核試驗穩定性的規定。 七,朝鮮樹立保管管理體系和秩序,以徹底防范核武器或其技術及武器級核材料非法外泄。 八,朝鮮隨著同敵對的核國家消除敵對關系,本著互相尊重和平等的原則,配合國際社會防止核擴散和安全管理核材料的努力。 九,朝鮮為消除核戰爭危險、最終建設無核武器世界而進行斗爭,并積極支持反對核軍備競賽、促成核裁軍的國際努力。 十、責成有關機關切實采取為執行本法的業務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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