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等地申請被批準成為"較大的市" 上次批準在1993年
2013-04-04 10:19? ?來源:光明日報 責任編輯:黃曉夏 黃曉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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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大的市”背后 資料圖片 很多人對“特大城市”、“大城市”、“大中城市”這些詞并不陌生,而“較大的市”或許還從未聽說過。在今年兩會期間,南通、溫州、東莞、佛山等不少經濟發達城市紛紛提出申請,要求被批準成為“較大的市”,而與此對應的是,我國已經有20年時間沒有新批過“較大的市”了。據了解,上一次批準還是在1993年。 “較大的市”到底是一個什么概念?記者專訪了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主任、教授楊小軍。 記者:“較大的市”是一個什么概念,目前全國“較大的市”是怎樣的一個歷史沿革? 楊小軍:“較大的市”這個概念,最早出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七條規定中,是專指由國務院批準為“較大的市”的城市。不包括直轄市、省會市和經濟特區所在地市。這些“較大的市”,當初都是所謂地級市。后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了兩個“較大的市”的概念。一個是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這是狹義的“較大的市”。另外一個是廣義的“較大的市”,包括了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一共四次審批,產生了19個“較大的市”。其中,重慶市因為升為直轄市不再為“較大的市”,所以現在實際存在的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就是18個。 記者:設立“較大的市”的初衷是什么,有沒有具體的操作標準或者是量化標準? 楊小軍: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當初都是所謂的地級市。按照憲法、地方組織法等法律的規定,地級市是沒有立法權的。所以,為了給一些地級市地方立法權,從法律地位上給予這些城市更高的地位和權限,產生了最初的“較大的市”的制度。設立“較大的市”,初衷主要是解決地方政府在政治上的地位問題,其中最為實際的是立法權問題。許多城市申請較大市,也主要是為了獲得地方立法權,使得自己的“文件”可以上升為“立法”。 “較大的市”在審批過程中是有標準的,比如,城市規模,人口數量,經濟總量等等。但一直沒有一個公開的量化標準。從這個意義上說,它也就只是作為一個工作標準,而不是法律標準。 記者:改革開放后設立了一批“較大的市“主要出于什么考慮,現在十幾年再沒有批準過,原因是什么? 楊小軍:改革開放初期,許多地級市的地方需要立法權,為本市爭取更多更大的政策空間。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是改革開放的浪潮時代。在這個時代,地方需要建立本地特色的法律制度,也需要更大的政策突破。獲得地方立法權就是一個有效的辦法。 20年來,國務院再沒有批準過新的“較大的市”。為什么沒有再批準?官方沒有正式解釋。是暫停還是實際上廢止?也沒有正式解釋。但是我認為,20年不再批準一個“較大的市”這個事實,足以說明這個制度實際上已經暫停。理由我認為有二:一是“較大的市”只能是地級市中的少部分,不能讓一個一個的地級市最后都變成“較大的市”,否則,地方立法權制度就會受影響。所以,地方立法權需要規范。二是“較大的市”的標準隨著城市和地方的發展,也需要更加相應的發展,需要固化,需要規范。這些“需要”都在觀察和認識過程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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