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等地申請被批準成為"較大的市" 上次批準在1993年
2013-04-04 10:19? ?來源:光明日報 責任編輯:黃曉夏 黃曉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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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那為何還有如此多的城市堅持不懈地提出申請? 楊小軍:作為地級市中的“較大的市”,實際上等于獲得了副省級市的立法地位和立法權。有了地方立法權,就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從法律上講,就獲得了創設一些法律制度的權力。例如,部分的行政許可創設權。如果不是“較大的市”,當地人大不能創設任何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如果是“較大的市”,當地人大就有權在不抵觸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自主創設新的行政許可事項。一個地級市如果不是“較大的市”,人大和政府發布的吸引外資、制度創新的措施等,只能稱之為“規范性文件”、“文件”等,對外的效力很有限。反之,如果這些“文件”的內容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地方人民政府規章”,那么它就堂而皇之的具有了“法”的地位和效力。 記者:那“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是否應當經批準,它的法律權限究竟有多大? 楊小軍:“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必須報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才能施行。但“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規章的制定無需報經批準就可以直接施行。獲得“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權后,有幾個法律意義:一是名正言順,由“文件”升格為“法”。二是可以定規定制的權力增大了。比如,“文件”不能設定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法”就可以。“文件”設定行政許可,“法”就可以等等。三是“文件”只能執行“法”,而“法”只要不抵觸上位法就可以創設法律制度等等。 記者:“較大的市”賦權后立法的控制不當或許會造成嚴重后果,這個問題要怎么解決? 楊小軍:這里需要解決好兩個問題:一是“較大的市”的標準應當細化、公開化。它應當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標準,而不只是工作標準;二是地方立法權需要加以嚴格規范。因為國務院只是批準“較大的市”,并不管立法事宜。而立法對“較大的市”立法權的規范和限制是比較一般化和原則性的。所以,授權之前,當設計好法律制度的籠子,以便于“較大的市”立法權行使的正當性和科學性。 記者:怎么設計好這個法律制度的籠子呢? 楊小軍:首先是“較大的市”立法權的范圍事項,應當明確規定,不能說什么事項都可以立法,屬于國家立法的事項,“較大的市”立法權不能涉及;其次是“較大的市”的立法程序,應當是什么樣的立法程序,除了報經批準以外,還應當報經哪個機關備案審查。再次是不得與上位法的規定相抵觸,更不能違反上位法的規定;最后應當是監督和糾錯機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如何對“較大的市”的立法進行監督和糾錯,誰監督糾錯,程序和效力等。(記者 柳霞 通訊員 易靜) 國務院歷次批準的“較大的市” 1984年 唐山市、大同市、包頭市、大連市、鞍山市、撫順市、吉林市、齊齊哈爾市、無錫市、淮南市、青島市、洛陽市、重慶市。(重慶市1997年升格為直轄市) 1988年 寧波市 1992年 淄博市、邯鄲市、本溪市 1993年 徐州市、蘇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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