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發布
2013-04-08 12:03?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陳穎 陳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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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4月8日電 據司法部網站消息,司法部日前發布《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對強制隔離階段工作作出規定。全文如下: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關懷救助的原則,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癮人員。 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對經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在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三個月至六個月后,或者依據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執行方案送交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以下簡稱“戒毒人員”),依法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第四條 從事強制隔離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應當嚴格、公正、廉潔、文明執法,尊重戒毒人員人格,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納入當地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章 場所設置 第六條 設置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符合司法部的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司法部備案。 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單獨設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 第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以其所在地地名加“強制隔離戒毒所”命名,同一地域有多個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命名。 專門收治女性戒毒人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名稱,為地名后加“女子強制隔離戒毒所”;專門收治未成年人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名稱,為地名后加“未成年人強制隔離戒毒所”。 第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設所長一人、政治委員一人、副所長若干人,設置職能機構和戒毒大隊,根據收治規模配備從事管教、醫療和后勤保障的工作人員。 第九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設置醫療機構,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及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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