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guī)定》發(fā)布
2013-04-08 12:03?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責任編輯:陳穎 陳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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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接 收 第十一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根據(j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接收戒毒人員。 第十二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員時,應當核對戒毒人員身份,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填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入所健康狀況檢查表。 戒毒人員身體有傷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予以記錄,由移送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和戒毒人員本人簽字確認。 對女性戒毒人員應當進行妊娠檢測。對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不予接收。 第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接收的戒毒人員的身體和攜帶物品進行檢查,依法處理違禁品,對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進行登記并由戒毒人員本人簽字,由其指定的近親屬領回或者由強制隔離戒毒所代為保管。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場。 女性戒毒人員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第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員,應當填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入所登記表,查收戒毒人員在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期間的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戒毒人員入所后,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書面通知其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戒毒人員入所之日起五日內(nèi)發(fā)出。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根據(jù)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根據(jù)戒毒治療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期管理;根據(jù)戒毒人員表現(xiàn),實行逐步適應社會的分級管理。 第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人民警察對戒毒人員實行直接管理,嚴禁由其他人員代行管理職權。 女性戒毒人員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十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和消除安全隱患。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制定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 第十九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安裝監(jiān)控、應急報警、門禁檢查和違禁品檢測等安全技防系統(tǒng),按照規(guī)定保存監(jiān)控錄像和有關信息資料。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安排專門人民警察負責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安全警戒工作。 第二十條 對強制隔離戒毒所以外的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的物品和郵件,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進行檢查,防止夾帶毒品及其他違禁品。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場。 檢查郵件時,應當依法保護戒毒人員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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