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發布
2013-04-08 12:03?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陳穎 陳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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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經強制隔離戒毒所批準,戒毒人員可以使用指定的固定電話與其親屬、監護人或者所在單位、就讀學校有關人員通話。 戒毒人員在所內不得持有、使用移動通訊設備。 第二十二條 戒毒人員的親屬和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強制隔離戒毒所探訪規定探訪戒毒人員。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檢查探訪人員身份證件,對身份不明或者無法核實的不允許探訪。 對正被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或者正處于單獨管理期間的戒毒人員,不予安排探訪。 第二十三條 探訪應當在探訪室進行。探訪人員應當遵守探訪規定;探訪人員違反規定經勸阻無效的,可以終止其探訪。 探訪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物品須經批準,并由人民警察當面檢查;交給戒毒人員現金的,應當存入戒毒人員所內個人賬戶;發現探訪人員利用探訪傳遞毒品的,應當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發現探訪人員利用探訪傳遞其他違禁品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戒毒人員因配偶、直系親屬病危、死亡或者家庭有其他重大變故,可以申請外出探視。申請外出探視須有醫療單位、戒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原單位或者街道(鄉、鎮)的證明材料。 除前款規定外,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批準戒治效果好的戒毒人員外出探視其配偶、直系親屬。 第二十五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批準戒毒人員外出探視的,應當發給戒毒人員外出探視證明。戒毒人員外出探視及在途時間不得超過十日。對非因不可抗力逾期不歸的戒毒人員,視作脫逃處理。 第二十六條 戒毒人員外出探視回所后,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其進行檢測。發現重新吸毒的,不得報請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 第二十七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員,應當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 (一)違反戒毒人員行為規范、不遵守強制隔離戒毒所紀律,經教育不改正的; (二)欺侮、毆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員的; (三)隱匿違禁品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傳授犯罪方法的。 對戒毒人員處以警告、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由戒毒大隊決定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對有嚴重擾亂所內秩序、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預謀或者實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自殘等行為以及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其實行單獨管理。 單獨管理應當經強制隔離戒毒所負責人批準。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采取單獨管理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審批手續。 對單獨管理的戒毒人員,應當安排人民警察專門管理。一次單獨管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五日。單獨管理不得連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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