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guī)定》發(fā)布
2013-04-08 12:03?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陳穎 陳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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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對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戒毒人員,不得報請?zhí)崆敖獬龔娭聘綦x戒毒,并應當在期滿前診斷評估時,作為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依據(jù);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遇有戒毒人員脫逃、暴力襲擊他人等危險行為,強制隔離戒毒所人民警察可以依法使用警械予以制止。警械使用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一條 戒毒人員脫逃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立即通知當?shù)毓矙C關,并配合公安機關追回脫逃人員。被追回的戒毒人員應當繼續(xù)執(zhí)行強制隔離戒毒,脫逃期間不計入強制隔離戒毒期限。對被追回的戒毒人員不得報請?zhí)崆敖獬龔娭聘綦x戒毒。 第三十二條 戒毒人員提出申訴、檢舉、揭發(fā)、控告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服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將有關材料登記后及時轉送有關部門。 第三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工作人員因工作失職致使毒品等違禁品進入強制隔離戒毒所,違反規(guī)定允許戒毒人員攜帶、使用或者為其傳遞毒品等違禁品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進入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其他人員為戒毒人員傳遞毒品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治療康復 第三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根據(jù)戒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成癮程度和戒斷癥狀等進行有針對性的生理治療、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 對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移送的戒毒人員,應當做好戒毒治療的銜接工作。 第三十五條 對戒毒人員進行戒毒治療,應當采用科學、規(guī)范的診療技術和方法,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藥物、醫(yī)療器械。戒毒治療使用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應當按照規(guī)定申請購買并嚴格管理,使用時須由具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權的醫(yī)師按照有關技術規(guī)范開具處方。 禁止以戒毒人員為對象進行戒毒藥物試驗。 第三十六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定期對戒毒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對患有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及時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采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 第三十七條 戒毒人員患有嚴重疾病,不出所治療可能危及生命的,憑所內醫(yī)療機構或者二級以上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經強制隔離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戒毒管理部門批準,報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備案,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允許其所外就醫(yī),并發(fā)給所外就醫(yī)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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