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為得百萬拆遷款促成父親娶兒媳婦
www.fjnet.cn?2013-04-15 20:14? ?來源:北京晚報 我來說兩句
爭論·觀點2 利用規則漏洞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違法 但更多的法律界人士認為,對待類似事件中假婚姻的問題上,不應動輒刑事處罰,防范這種行為的發生應以完善相關制度設計為上策。 北京市公衡律師事務所主任蔡子中律師表示,我國實行的是婚姻登記制度,婚姻關系以婚姻登記領取結婚證為準。在陳某一案中,陳某與賴某的一系列結婚、離婚行為,完全合乎《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并經婚姻登記機關發證予以認可。在并沒有法定事由,也未經法定程序認定無效的情況下,這種婚姻關系就是合法有效的,否則婚姻登記機關的行政行為就毫無公信力可言。因此,從法律程序上看,陳某和賴某確實履行了婚姻登記的行為,因此構成詐騙罪的說法是不準確的。 蔡子中律師同時表示,為應對國五條假離婚破稅,雖從理論角度講是涉嫌逃稅,但真要追究的話卻缺乏可操作性。“這既涉及對行為人主觀動機、目的的確定,還涉及對行為人行為的掌控、追蹤、證據搜集等等,這等于是要求國家機關對類似行為的每個人都要主動去懷疑,并監控行為人的每個行為步驟,這是缺乏可操作性的,也是‘有罪推定’的執法觀念。” 蔡子中說,人們出于對經濟利益的追求,不可避免地會選擇“趨利避害”;而拆遷、商品房買賣等制度設計上的疏漏為這種行為的出現提供了可能性。實際上,“鉆法律空子”、“利用規則漏洞”行為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違法行為。因此,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仍應堅持刑事訴訟的“無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則。 蔡子中認為,防范這種行為的發生還是應以完善相關制度設計為上策,如對享受拆遷款人員的結婚、落戶時間予以時間限定等。能以民事方式解決的問題,不應動輒上升到刑事處罰的高度。如對以不正當方式取得拆遷款的行為應首先考慮按合同法有關“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的規定處理。 中國婚姻家庭法專業律師楊曉林也認為,假離婚雖涉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但公民有結婚離婚的自由,有處分自己財產的自由,且婚姻中的恩怨是非摻雜太多的感情因素,無法為外人道。因此,審核真假離婚是有相當難度的,也沒有必要,因此也無需從法律或制度層面上去處罰假離婚者。 既然假離婚騙房產在制度上和操作上很難甄別從而難以得到限制,就更需要政府在政策制度設計時思考其科學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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