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一房二賣涉嫌欺詐 法院判決其以一賠一
www.fjnet.cn?2013-04-19 19:36? 趙小燕?來源:中國新聞網 我來說兩句
中新網湖州4月19日電 (記者 趙小燕 通訊員 沈靜)浙江湖州南潯的小方看中了一房子,簽了認購意向書后,付了大部分預付款,接下來就是繳付余款,但讓人意外的是,開發商卻遲遲不收余款了。這是咋回事?直到近日,購房者將開發商告至湖州南潯法院后,才得知這房子早就被開發商賣給他人了。最后,法院判決,除了返還購房款、賠償利息損失外,開發商還以“一賠一”的方式賠償購房人。 2012年9月29日,南潯的小方與一開發商簽訂購房認購意向書,約定購買開發商所屬的兩個門面,總價39萬元人民幣,協議約定在簽訂認購意向書時先支付預付款10萬元,半個月后再支付10萬,其余19萬元在簽訂正式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一次性付清。 但直到2012年11月份,開發商仍遲遲未與小方簽訂購房合同。對此,小方多次聯系開發商,要求簽訂合同,但卻始終沒能得到一個詳細的答復。 后經過調查才知道,原來開發商早在2011年5月就將他看中的店面盤賣給了別人,并且已將合同在住建局房管科備案登記,實際上是已經賣出了。 南潯法院在受理后認為,被告作為出賣人,將其房產已銷售給他人的情況下,又與原告小方簽訂該房屋的認購意向書,收取原告部分購房款,明顯具有欺詐性,因此原、被告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沒有法律約束力。被告因該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被告作為有過錯的一方,還應賠償原告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并且原告可以請求被告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故該院判決被告返還20萬元購房款、相應的利息以及另行再賠償原告20萬元。 承辦該案的法官說,在實際生活中,出現“一房二賣”等欺詐行為的情況不多見,但一旦發生,將嚴重損害購房人的合法權益。2003年6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法院如何審理這類糾紛提供了重要的依據,確立了對開發商惡意違約和欺詐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原則。 本案中,開發商存在惡意欺詐的情形,所以必須承擔相關責任。而現實很多司法判例中,多是賠償部分損失、或者同期銀行利息的,而這個判決在支持了返還購房款之外,還判決開發商支付一倍購房款的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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