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官辦組織難以承受公益訴訟之重
www.fjnet.cn?2013-07-03 11:27? 王琳?來源:檢察日報 我來說兩句
成立8年的中華環保聯合會,被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根據目前正在審議的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環境公益訴訟主體擬限定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一家。這在公共輿論平臺上引發了激烈批評,有業內專家甚至直言,此乃“嚴重的倒退”。 又有媒體調查發現,在中華環保聯合會的企業會員中,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戶”。這些企業會員根據級別不同,每屆需繳納1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費用。中華環保聯合會的公益性也因此受到質疑,被指很容易出現“權力尋租”現象。 類似中華環保聯合會這樣的“官辦組織”,在公益領域常常面臨這樣的尷尬。中國的對內改革正日益走向社會改革,對外開放也逐漸走進了面向社會領域開放,這個特殊的社會轉型時代讓行政與社會的沖突也凸顯出來。當行政要求與社會公益不一致時,“官辦民間組織”通常都會倒向行政要求這一邊。還記得“三聚氰胺奶粉”被曝光之后,面對建國以來極為惡劣的消費者權益嚴重受損事件,“半官方”的各級消費者保護協會和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基本保持了沉默。至少在公共輿論平臺上,我們并未見到有消協或消委就此積極提起公益訴訟,甚至連對消費者個人提起侵權之訴的支持或聲援也沒有。原因也許就在于,這些“官辦民間組織”的“維穩”任務遠勝過了“維權”。 公益訴訟提請主體的爭議源自2012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該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很明顯,這一條款對何謂“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并未具體化。僅從語義上,我們也很難揣測出立法本意。所以,環保法修正案(草案)之所以要將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請權交由一個“官辦組織”來行使,無非還是考慮到這樣的“官辦組織”好控制。它的立法思維還是沿襲著過去將社會組織和民間團體視為“他方勢力”的陳舊思維。以這樣的理念來管理社會,又如何能夠期待社會的支持? 也正因為“官辦組織”的行政性,以及這些組織與某些商業利益的關聯,決定了他們很難勝任公益訴訟之責。以環境公益訴訟為例,很多環境污染事件,或多或少都跟地方政府有關聯。有的污染源甚至就是地方政府扶持的某些大企業或大項目。一些地方政府或出于政績的考量,或出于對GDP增長的需要,或出于對嚴重污染企業的過分依賴,從而形成了打壓民間環境維權的習慣性思維——基于對行政化的高度依賴,“官辦組織”即便想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也很難抗拒來自地方政府的壓力。以此觀察,將公益訴訟交給“官辦組織”來“壟斷”,和交給行政機關本身并無實質的區別。既如此,又何必多一道“曲徑通幽”,干脆直接交給行政執法部門代行豈不更簡單! 從現實來看,中國太需要公益訴訟了,中國人也同樣需要真正屬于社會的公益組織和民間組織。消弭環保法修正之爭的辦法只有一個:讓“官辦民間組織”與官方徹底脫鉤,讓它真正回歸社會、回歸民間,且在不享有任何政策特權的情況下,與其他民間組織平等競爭。“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分明、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引導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這是十八大報告中的明確要求。之所以政社糾結難分,個中原因恐怕仍在于“觸及利益比觸及靈魂還難”,目前審議的這份環保法修正案努力要維系一個政社不分的舊體制,又何嘗不是利益作祟! (王琳 作者系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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