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工會回應“二連跳”:與“靜音模式”無因果關系
2013-05-03 10:18:37?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林洪熙 我來說兩句 |
人民網北京5月2日電(記者趙艷紅實習記者高澤華)鄭州富士康近日被曝4天內兩名員工先后墜樓。有網友懷疑,“二連跳”或與今年4月初鄭州富士康推行的“靜音模式”有關。富士康工會聯合會今日接受人民網采訪時否認了其存在“因果關系”。同時,該工會組織表示:墜樓女工事發前確有曠工經歷,而墜樓男子并非富士康員工。 網友爆料: 鄭州富士康兩名員工相繼跳樓身亡 “鄭州富士康,兩名員工相繼跳樓身亡”,4月27日晚,網友“野夫刀”微博爆料稱,鄭州富士康園區的一名24歲男工4月24日在富士康豫康宿舍樓跳下身亡,跳樓原因不明。4月27日下午6點多,鄭州富士康23歲女工金某從富鑫公寓9棟6樓跳樓,當場搶救無效死亡。 隨后,“野夫刀”在28日晚發微博更正稱:24日在鄭州富士康身亡的男性員工,其實死因不明,不少同事說是被毆打致死!27日富鑫公寓9棟六樓跳下的23歲金姓女員工,入職才半年,現富鑫公寓戒備森嚴! “我的弟弟去富士康打工沒幾天,就這么走了”。跳樓男子的姚姓親屬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他弟弟今年24歲,未婚,河南許昌縣人,中專學歷。 姚先生稱,今年4月21日,在同學介紹下,弟弟來到鄭州富士康打工,22日進行面試并體檢,23日參與富士康員工培訓,“弟弟幾日來入住在豫康36號宿舍樓,24日凌晨從宿舍樓六樓跳下身亡,警方稱已排除他殺。” 富士康工會回應: 墜樓女工事發前確有曠工經歷 墜樓男子并非富士康員工 富士康工會聯合會5月2日18時許給人民網發來書面聲明稱:經調查了解,4月24日死亡男子系在外租公寓處墜樓。該男子僅通過入職體檢,還未真正從事生產活動,與富士康之間還未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按照勞動法規定非富士康員工。 聲明還稱:4月27日墜樓女工事發前確有曠工經歷。在其曠工期間,其所在產線管理人員曾致電回訪,但并未接通。富士康對此不幸事件感到遺憾,未來將對相關規定進行完善,在員工曠工期間加強與員工的聯系與關愛,以避免類似悲劇再次發生。 此前,富士康工會聯合會4月30日在其官方微博回應稱:就媒體報道的“鄭州富士康兩名員工墜樓”一事,經富士康工會調查了解,報道內容與事實存在出入,其中墜樓的24歲男子并非富士康員工。 該微博稱:4月27日,一名23歲女員工在鄭州園區外租住公寓處死亡。獲知不幸后,工會第一時間內向員工家屬表達了撫慰并提供了必要的幫助。富士康工會將會同集團相關部門,全力配合當地執法機關針對這一事件展開調查,同時對此不幸事件表示遺憾。同時,針對報道中提及的“4月24日,鄭州園區24歲男性員工跳樓”一事,經查,該男子并非富士康科技集團雇員,亦無任何在富士康鄭州園區工作經歷。 律師說法: 不排除跳樓男子與富士康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一位名為“跳樓富士康”的網友,自稱是死者哥哥,發微博稱“弟弟2013年4月22日入職富士康,24日晚卻跳樓身亡!”該網友還在微博上上傳了死者的工資卡和工牌照片,工牌上顯示“富士康科技集團,安某某,H4674257”。 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據目前媒體已有報道,不排除24歲男子跟富士康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黃樂平解釋,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訂立書面合同,但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權利義務而形成的勞動關系。其特征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獲得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等。 黃樂平指出,如果24歲男子與富士康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可享受非因公死亡待遇。 《勞動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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