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江岸區檢察院被指收500萬放走涉嫌行賄嫌犯
www.fjnet.cn?2013-05-03 14:42? 榮先明?來源:人民網 我來說兩句
質疑二,黃必健行賄數額到底是多少,為何一減再減? 記者從知情辦案人員處了解到,專案組起先掌握的黃必健的行賄金額,應該在800萬元左右。但是,在案情即將水落石出準備批捕的關鍵時刻,檢察院放人了,還把早期辦案人員全部撤換,行賄金額僅認定為216萬元;區檢察院起訴時,黃必健的行賄金額又縮水到121萬元余元;而到了市、區法院審理階段,再次縮水到56萬余元。辦案人員提醒,檢察院放人,給嫌疑人串供提供了時間和便利。 記者注意到,江岸區檢察院的起訴書中寫道,經依法審查查明,黃必健分三次送給村支書張純武65萬元,并贈送價值46.3萬元住宅一套;送村副支書鄭先明10萬元,合計121.3萬元。但案件移送法院后,黃必健行賄給張純武的65萬元,竟然被認定為“債務”和“借貸”關系,行賄金額銳減至50多萬元。網友質疑,為什么在檢察院審查階段,行、受賄雙方不出示借條和收條,以便自證清白? 發帖網友質疑,假如像最后法院“查明”的那樣,黃必健僅僅只行賄了50多萬元,且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他會甘愿拿出500萬給檢察院嗎?反過來說,檢察院獅子大開口讓黃必健拿500萬,也一定是個大案。 質疑三,一案為何兩判? 發帖網友質疑的另一個焦點是,黃必健案為何一案兩判:受賄人案卷被移送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而行賄人黃必健屬同一案件,卻被移送至江岸區人民法院;最終,受賄人被判處6年、5年不等有期徒刑,而行賄人卻免于刑事處罰。 湖北省一位資深法律界專家研究此案后認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行賄120余萬元,應在三年以上處刑;武漢市法院、江岸區法院即便認定行賄金額56.3萬元,也應三年以下處刑,而不應該“免于刑事處罰”。 網友質疑,受賄人被分別判處6年、5年有期徒刑,而行賄人卻逍遙法外,與最高法關于加大對行賄人員處罰力度的精神是否違背,是否有厚此薄彼之嫌;嫌疑人花費500萬,就可以免于刑事處罰,法律的公正和權威又從何體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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