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嚴管醫藥廣告 藥品廣告必須說明副作用
www.fjnet.cn?2013-05-07 13:54? ?來源:中新網 我來說兩句
如果問一個加拿大人“印象最深的藥品廣告”,他八成會告訴你是“泰諾林”。的確,許多加拿大電視頻道都能看見這種藥物的廣告。它給人們留下深刻印象的最根本原因,并非廣告做得好或投放量大,而是因為在加拿大,主流的大眾媒體上很少看到藥品廣告。 國內醫療廣告大多從頭到尾都在講療效,但在加拿大不一樣。若一個藥物廣告有3分鐘,在最后1分鐘或30秒,會說明該藥有哪些副作用。在加拿大,按照藥品廣告法規,任何藥品廣告所聲稱的療效及對比效果都必須具有專業認可的科學實驗數據。同時,必須在廣告中明確說明此藥在經批準的說明書中列出的主要危險信息, 如毒副作用、禁忌等。正反面的內容必須相對平衡, 不允許有虛假、誤導及欺騙的信息。若一個廣告內容含嚴重的安全性隱患,或對廣告的投訴通過其認可的獨立機構不能解決,或一個未經批準的藥品在市場上進行銷售或推廣,衛生部會直接進行干預或處理。 加拿大的藥和中國一樣,分為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兩類。但不同的是,加拿大非處方藥的種類和覆蓋面很狹窄,患者所能自由購買的非處方藥,不過是碘酒、酵母片、創可貼一類。不僅如此,處方藥的管理是非常嚴格的:這類藥在藥店并不上架出售,只能憑醫生開出的處方到柜臺購買;醫生只能根據主管部門——聯邦衛生部下屬健康產品與食品部所屬“治療產品委員會”所提供的藥品名錄開立處方,這些藥品的價格,則根據加拿大《專利藥管理條例》,參考了七國相關產品價格來確定。在這種體制下,廠家和藥店自主定價權相當有限,醫生更是只管開藥,不管藥價,若他開了有問題的處方并造成后果,一旦查實將承擔相應責任。但處方只要沒原則問題,藥價貴賤和他本人利益毫無關系,因為家庭醫生和專科醫生的診費是由政府稅款和醫保體系支付的,但藥品是自費的,患者可以買,也可不買或少買。 在加拿大,藥品名稱必須使用藥典所記載的規范名稱,而不能使用商業性的“別名”(即“嗎丁啉”只能叫做“多潘立酮片”),相同的處方藥不論哪家所產,價格幾乎是一樣的,藥店不會刻意區分,處方都是精確到片,每個人從藥店買到的,都是一片片拆零并重新包裝的“裸藥”。在這種情況下,藥廠花錢做商業廣告就變得毫無意義:吃什么藥的決定權在醫生,賣什么藥的決定權在藥店,而允許什么藥上市的決定權在“治療產品委員會”,他們彼此監督、制約,且都具備高度專業性,藥廠能否在這個體系下生存,關鍵在于自己產品的療效、質量和安全性能否被這三家同時認可、“放行”。至于商業廣告的主要受眾——普通患者,他們吃什么藥、吃哪家的藥、吃幾片,都不能自己做主,對他們打廣告豈不是緣木求魚? “泰諾林”之所以能常出現在廣告中,是因為它是寥寥無幾的、既有一些療效,又屬于非處方藥的常用藥。但即便這類非處方藥,其商業廣告也顯得很“單調”,如廣告上出現的都是普通“無名氏”模特,幾乎看不到名人代言。因為在加拿大,給一種藥品代言并非易事,必須有確切材料證明代言者本人定期使用該藥品,并從中獲益,否則就可能涉嫌欺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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