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考試舞弊被開除不服將學校告上法庭
www.fjnet.cn?2013-05-07 21:30? 朱超?來源:大江網 我來說兩句
原標題:大學生考試舞弊被開除不服將學校告上法庭 大江網訊劉良杉、徐瑾、記者朱超報道:“處罰太過嚴厲了。”“感謝法院給了我兒子一次機會,他再也不會犯這樣的錯了。”5月7日,大江網記者獲悉,吉安市青原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吉安市首例大學生狀告學校的行政教育維權案,以被告某大學在作出開除原告龍某學籍決定時,認定“嚴重舞弊”主要證據不足、處分程度不當、處理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撤銷了被告于2012年6月29日對原告龍某作出的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 龍某原系被告某大學的一名大三學生,在校表現良好,不僅是校學生會干部,而且多次獲得校內外嘉獎。2012年6月16日,參加全國英語四級考試時,龍某被監考老師發現攜帶橡皮型電子接收器,并處于開機狀態。6月29日,龍某被學校開除了學籍。龍某不服,向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了申訴,但申訴處理委員會維持了原處理結果。龍某又向江西省教育廳申訴。8月16日,江西省教育廳維持了被告的處分決定。龍某以學校開除學籍處分過于嚴厲,處分程序存在瑕疵為由,將母校起訴至法院。 被告某大學認為,某大學在處理原告舞弊事件的過程中沒有實體和程序上的錯誤,被告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本校《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的規定對原告作出的處分定性準確、依據明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請。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系經國家批準成立的高等院校,依法具有相應的學籍管理、獎勵、處分權,其根據相關規定作出的開除原告學籍的決定,對原告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被告的舉證無法證明原告在考試的過程中使用了攜帶的無線通訊設備,且記載或接收了與考試有關的內容。而根據其制定的校規規定“考試過程中,無線通訊設備處于開機狀態,且存有與考試有關的內容(不論看與否)”才被認定為嚴重考試作弊行為。故被告依據“嚴重考試舞弊”而作出的“開除原告學籍決定”缺乏足夠的事實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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