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規定收費公路信息公開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2013-05-08 13:04? 微博?來源:國際在線 責任編輯:藍曉梅 藍曉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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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在線消息:據交通運輸部網站報道,交通部近日組織起草了《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條例》擬規定,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回投資并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5年。 條例全文如下: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征求意見稿 現決定對《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三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和第三款:“非收費公路的發展資金由公共財政承擔;收費公路以高速公路為主體,其發展資金除公共財政投入外,可利用社會融資方式籌集,通過收取的車輛通行費償還。 收費公路不得無償劃撥。除收費權益以外,收費公路不得轉讓和上市交易。”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全部由政府投資或者社會組織、個人捐資建設及養護管理的公路,不得收取車輛通行費。” 三、將第七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別修改為:“軍隊車輛、武警部隊車輛,公安機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轄區內收費公路上處理交通事故、執行正常巡邏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統一標志的制式執法車輛,以及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對符合國家規定的整車合法裝載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和進行跨區作業的聯合收獲機、運輸聯合收獲機(包括插秧機)的車輛以及經國務院批準在特定時段通行的其他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聯合收獲機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四、將第十一條第二、三、四款分別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還貸公路,可以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貸款、統一還款,并依照前款規定成立法人組織具體實施。 經營性公路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其建設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選擇投資者,選定的投資者應當與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包括特許經營的標的;對收費公路的養護管理、服務質量、信息公開等主要責任內容;批準的收費期限和收費標準以及調整的具體方式;確定的合理回報率;收費權益轉讓的有關要求;收費期滿后的公路移交手續等內容。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制定。 經營性公路由依法成立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的公路企業法人建設、經營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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