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食安辦:讓“嚴懲重處”成食品安全治理常態
2013-05-08 21:56? ?來源:中新網 責任編輯:陳穎 陳穎 |
分享到:
|
問:《司法解釋》從哪些方面體現了“嚴懲重處”? 答:“治亂用重典”,應該說,《司法解釋》通篇體現了“嚴密”和“嚴厲”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編織全覆蓋的嚴密法網。在品種方面,《司法解釋》中所稱的“食品”包括了食用農產品,并且對濫用食品添加劑、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等犯罪行為進行了規定;在環節方面,《司法解釋》明確將生產、加工、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食品生產經營的全鏈條納入法律規范,彌補了以前沒有明確規定的空白地帶。 二是對食品安全犯罪競合從重處罰。鑒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多個罪名,為進一步加大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司法解釋》第十三條確立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一般應適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兩個基本罪名定罪處罰的原則,構成這兩個基本罪名的犯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雖不構成這兩個基本罪名但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應適用刑法有關其他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是嚴格適用緩刑和免于刑事處罰。《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對實施本解釋規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應當依照刑法規定的條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根據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適用緩刑的,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問:《司法解釋》有哪些亮點?解決了哪些突出問題? 答:《司法解釋》最突出的亮點就是破解了辦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適用難題,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比較明確的指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解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中“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這個危險要件難以認定的問題。《司法解釋》第一條采取列舉的方式,將實踐中具有高度危險的一些典型情形予以類型化,只要具有這些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足以造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危險,增強了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 二是解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難以認定的問題。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罪系行為犯,但司法機關在辦案中普遍反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鑒定存在困難。《司法解釋》第二十條明確,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可能違法添加的物質、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及其他物質,都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這就通過列入“黑名單”的辦法解決了一案一鑒定的問題,而且“黑名單”可根據需要動態更新。“黑名單”之外的有毒、有害物質,可委托符合條件的檢驗機構檢驗,司法機關應當根據檢驗報告并結合其他相關證據認定。這一規定使大量非法添加的犯罪問題得以嚴懲,只要有證據證明在生產、加工、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或使用不允許用的物質,即可認定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相關閱讀:
- [ 03-29]上海食安辦責令賣場下架"美素麗兒"品牌奶粉
- [ 03-21]武平縣食安辦聯合各部門狠抓校園食品安全
- [ 01-18]上海食安辦回應百勝"速生雞"事件:制度存缺陷
- [ 01-18]河南食安辦稱:經調查未發現大用集團加工"病死雞"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