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要求發改委公開發泡餐具解禁信息
2013-05-15 06:59:08?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陳瑋 我來說兩句 |
按國家發改委的公告,曾被稱為“白色污染”的發泡餐具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解禁,然而解禁半個月以來,市場上對于發泡餐具解禁的質疑聲仍持續不斷。 近日,上海知名律師嚴義明以公民的名義,申請要求國家發改委公開發泡餐具解禁政府決策的過程及信息依據等。依據法律規定,國家發改委最遲應于5月9日給予準確完整的答復,但截至目前,他未收到國家發改委任何實質性答復。 本報記者昨天聯系到了國家發改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其工作人員告知記者:負責發泡餐具等產業政策調整工作的產業協調司的回復是,嚴義明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 質疑 5項解禁理由站不住腳 “在禁令解除之前,國內的發泡餐盒生產就一直在地下進行,白色污染、安全隱患依然存在”,新浪微博實名認證“2001年度證券市場十大新聞人物”嚴義明律師表示,今年2月26日,國家發改委發布21號令,在淘汰產品目錄中刪除了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這也就意味著,禁止了14年的“一次性發泡餐具”又可以合法地重回市場。 據了解,3月20日,國家發改委給出了5大解禁理由:一是發泡塑料餐具符合國家食品包裝用具相關標準;二是使用后可以回收再利用;三是國際上許多國家和地區一直在使用;四是可以節約石油資源;五是社會環境已經發生變化。 “這些理由似乎并不能站住腳,同時也沒有實質性的內容和具體計劃。”嚴義明對以上理由逐一進行反駁。 他說,無一理由可以敵得過國民的健康,國家發改委稱發泡餐具符合國家食品包裝用具相關標準,那為什么曾經被禁止?即使是真的符合標準,那么符合何種具體標準以及檢驗結果報告都應該公開;國家發改委稱發泡餐盒可以回收再利用,但至今為止,公眾并未見到任何建立回收再利用機制的信息。 針對國際上在使用發泡餐具的說法,嚴義明稱,這種與國際接軌的說法只是一個道貌岸然的理由,國外使用的發泡餐具和我們使用的未必一樣;國外的垃圾分類已經很完善,垃圾處理實現工廠化,而我們并不具備這樣的條件,我國在發泡餐具產品標準、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條件以及成熟完備的回收機制這三方面目前都無明確答案。 突然解禁顛覆公眾認知 “發泡餐具的危害深入人心,當年禁止發泡餐具生產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環境污染,二是安全隱患。定性其具有危害的也是權威部門;如今仍然是權威部門突然將其解禁,并稱它為綠色產品,這顛覆了廣大公眾的認知。”嚴義明表示,國家發改委稱對是否解禁發泡餐具進行了長達數年的調研工作,并組織專家到國外實地考察分析,還會同工信部、商務部等7部委多次商談和會簽,最終才發布了21號令。 “但是,對這些過程公眾并不知情,相關信息也并不透明,因此,公眾不免會對解禁決策的科學性、合理性產生質疑。”嚴義明表示, 如今,這一解禁決策的出臺,社會公眾始終不知內情。政府籠統拋出“絕大多數國家在用”、“符合食品包裝用具相關標準”之類的理由,顯然欠缺科學精神。當前解禁條件是否確實成熟?沒有產品標準,能否保證安全無毒?白色污染是否會卷土重來?解禁之后又該如何管理? 行動 向發改委申請公開四大信息 “僅給出簡單沒有實質內容與具體計劃的5個解禁理由不足以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對于公眾的擔憂,發改委應該給予公眾合理的解釋。”嚴義明表示,發泡餐具解禁涉及公眾切身利益,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9條的規定,3月26日,嚴義明本人向國家發改委書面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據介紹,嚴義明要求發改委公開的事項包括4個方面:公開發泡餐具解禁政府決策的過程及依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調研情況、檢驗報告、專家論證、相關各部門意見、會議紀要、領導決策、效果評價等內容;公開自上次被禁止使用到現在,發泡餐盒在安全、環保方面有何實質性改善的相關信息;公開產品標準、行業準入以及回收機制建設等確保發泡餐具條目調整順利實施的相關基礎工作將作出何種調整,具體將于何時作出,與解禁的時間是否能協調一致;是否對發泡餐具解禁給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過評估及公開評估情況。 尚未收到發改委實質性答復 對于嚴義明的申請,4月12日,嚴義明收到國家發改委的書面答復。記者注意到,發改委當時的回復是:“您提出‘發泡餐具解禁政府決策的過程性及依據性信息’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收悉,經研究,告知如下:該申請在15個工作日內不能答復,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4條規定,需延長答復期限。” “依據法律規定,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因此國家發改委最遲應于2013年5月9日就本人申請公開的前述政府信息給予準確完整的答復,但至目前為止,我未收到國家發改委任何后續答復。”嚴義明律師昨天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發改委還未給予他回復,或許是郵寄給他的回復掛號信還在路途中。 嚴義明昨天還告訴記者,他昨天多次致電國家發改委產業協調司相關部門,但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記者調查 發改委:申請公開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 本報記者昨天聯系到了國家發改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其工作人員告知記者:在征求發改委產業協調司意見后,該司的回復是,嚴義明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 記者查閱到《國家發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其中規定:“如需延長答復期限,本機關將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 那么嚴義明申請政府公開信息涉及到哪個第三方的權益呢?上述國家發改委工作人員表示產業協調司并未明確回復。 對于國家發改委向記者提到的“涉及第三方權益”這一問題,嚴義明昨天表示:“發改委若以此為由而不公開是無理由的。” 嚴義明表示: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3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嚴義明說,首先,就其申請公開的有關發泡餐具解禁的相關政府信息,他認為顯然不可能存在第23條所述的這樣的第三方。國家發改委認為涉及第三方權益,但具體涉及哪個第三方,第三方是否不同意公開,公開后會損害這個第三方的什么合法權益,發改委應給予合理說明。 其次,發泡餐具解禁的政府決策涉及到國家環保與國民健康,屬于第23條規定的“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范疇。在此種情況下,無論是否真的存在國家發改委口中的第三方,也應該公開。 發泡餐具的演變 1984年 我國生產了第一批發泡餐具,價格低廉、生產工藝簡單。 1986年 發泡餐具開始在火車上使用。 1991年 鐵道部開始研究治理鐵路沿線發泡餐具造成的的“白色污染”。 1995年5月 鐵道部開始全面禁止發泡餐具在鐵路站、車上使用。 1999年1月 原國家經貿委要求于2000年底以前在全國范圍內淘汰因嚴重污染環境而被列為“落后產品”的發泡餐具。 2001年12月 原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總局等明確要求,要加強對本地區淘汰發泡餐具工作的監督檢查。 2005年、2011年 國家發改委在出臺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又兩度將發泡餐具列入淘汰類產品名錄。 2013年2月 國家發改委發布第21號令,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淘汰類產品目錄中刪除了發泡餐具。 2013年5月1日 在被禁止使用14年后,發泡餐具正式解禁,重回市場。然而對發泡餐具的質疑一直未斷。 □相關 市場仍用廢料加工發泡餐具 今年4月中旬,京華時報記者曾到江蘇一些發泡餐具廠暗訪調查發現,無論是原料來源,還是生產加工環境、流程,其衛生狀況根本無法做到讓消費者放心。 而記者昨天從國際食品包裝協會了解到,即便是5月1日解禁后,發泡餐具生產企業仍然是用廢料加工。 該協會有關負責人董金獅告訴記者,5月中旬,協會到華東市場調查發現,與以前“地下”生產發泡餐具不同的是,現在反而是公開用廢料生產,有些企業甚至連好料都不摻,全部用黑色的廢料加工。 京華時報制圖 何將 京華時報記者 胡笑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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