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領猝死引“過勞死”立法呼聲 網友:先給加班費
www.fjnet.cn?2013-05-17 16:35? 魏婧 吳楠 周明杰?來源:北京晚報 我來說兩句
現有“雙工 48小時死亡”認定標準存在嚴重缺陷 在《工傷保險條例》修改期間,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呼吁過修改“視同工傷”規定,將“過勞死”納入到“視同工傷”中,“很遺憾沒有得到采納。”而在資深勞動法專家董保華看來,被稱為“雙工 48小時死亡”的認定標準本身,存在著嚴重缺陷。 黃樂平(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 過勞死既是一個醫學專業問題,也是一個法律專業問題,非常復雜。 目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中,有“視同工傷”的規定,其中第一則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對這一社會反映比較強烈的立法問題,立法部門擔心修法擴大范圍會導致工傷保險基金的負擔加重。 我曾提出“一進一出”的修法原則,“一進”就是擴大范圍,“將在工作崗位上因為工作原因突發疾病死亡的不局限于48小時,而是擴大到治療無效死亡的期間”,避免社會輿論批評的倫理道德風險;“一出”就是嚴格限定適用范圍,只適用于因為直接工作原因而導致突發疾病死亡的,將“過勞死”、“過勞傷”納入到工傷保險中,同時要明確過勞的標準,比如有加班、連續工作多長時間沒有休假等等標準,排除非直接工作原因導致的突發疾病死亡,縮小適用范圍減小工傷保險負擔。對這一條規定的修改,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現有的標準。 由于《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底剛經過修改,因為新出現的個案就馬上要求修改相關法律在操作層面上難度很大,短期內寄希望于修改條例解決所有問題恐怕不太現實。 董保華(勞動法、社會法教授,曾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論證起草工作): “雙工”認定標準強調發病地點,“過勞死”往往是由于積勞成疾,發病并不一定符合“雙工”;“48小時”則是一個極不人道的提法,顯然是在暗示家屬應當在48小時之內放棄治療,以取得工傷待遇,這無疑是對社會道德底線的一種挑戰。 而認定標準最致命的缺陷是,沒有在休息權這一“原權”與工傷待遇這一“派生權”之間建立起必要的因果聯系。若只強調發病地點與搶救時間,一個從不加班的員工,舊病在工作中復發,在48小時內死亡,便可獲得工傷待遇;一個長期加班的員工,只要不是在工作中發病或者搶救時間過長,便不能獲得工傷待遇。 “過勞死”源自日本,因激烈的市場競爭和淘汰所產生的壓力,導致人們身心極度疲勞直至死亡的現象時有發生。為此,日本引入“勞災”認定,在事后予以補償,我國可以借鑒。 一是過渡性工作的標準。日本厚生勞動省在2001年12月修訂的《關于腦血管疾病與虛血性心臟疾病(負傷引起的除外)的認定標準》中,將勞動者在死亡前是否過度工作的考察時間從1周擴大到了1個月。 二是過重性勞動的標準。發病前1個月內,加班超過100小時,或發病前2至6個月內,加班時間每月平均超過80小時。 三是勞動狀態的標準。與工作的不規則性、長期受限性、出差強度、輪值班和深夜工作,工作環境中的濕度、噪音、時差以及是否容易產生精神上的緊張等很多因素聯系在一起。四是過重負荷而導致精神障礙的標準。主要保護由于過度勞累而誘發其他基礎性疾病者,及精神障礙而自殺或留下后遺癥的人,即過勞而自殺或過勞而不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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