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變吸毒“樂園” 容留他人吸毒被起訴
www.fjnet.cn?2013-05-18 12:59? 陳小玲 侯邁?來源:紅網 我來說兩句
紅網株洲5月18日訊(通訊員 陳小玲 侯邁)彭某天真地以為,只要自己沒有販毒,即便偶爾將自己的房間用來和朋友一起吸毒,被發現了最多也就是治安處罰而已。但他沒有想到,這種行為早已觸犯法律。5月16日,彭某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株洲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4月4日,彭某的朋友到其租住房里玩,在大家打牌過程中,其中一人覺得疲倦,便問其有無毒品,其從一鞋盒內拿出一點麻古和冰毒,做好吸毒工具,先后與朋友一起吸食。晚12時許,株洲縣禁毒大隊民警接群眾舉報后,迅速組織警力前往核實情況,在依法檢查過程中,當場查獲涉嫌吸毒人員4人,繳獲吸毒工具一套。 事發后,彭某認為其只是在出租房內容留好朋友吸毒,沒有收費,更沒有販毒,不知為何還會構成犯罪。 檢察官說法 吸毒本身雖然不是犯罪,一般都是通過采取行政處罰的方式來治理,但如果容留他人吸毒,就構成犯罪。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侵犯了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們的身心健康。因此,必須對為他人吸毒提供場所的行為予以刑罰懲處。我國《刑法》第354條規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從客觀方面看,為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提供的地點,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借用或租住的由其指定的其他隱藏的場所。因此就本案來看,對彭某這一行為的認定《刑法》早就做了相關的規定,法律意識淡薄的彭某雖未販毒,但其主動為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構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應受法律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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