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必須反對特權思想及現象 把權力關進制度之籠
2013-05-27 06:47? ?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陳瑋 陳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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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搞法制靠得住些 反對特權思想、特權現象重在制度建設,是我們黨新時期反腐倡廉建設基本經驗的科學總結。早在上世紀90年代,鄧小平同志就指出,廉政建設“還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黨的十八大報告再次強調,要“健全反腐敗法律制度”。實踐表明,反腐倡廉制度建設既是黨的制度建設的重要方面,又是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保障。制度好可以使有腐敗之心的人無法腐敗,制度不好可以使好干部犯不廉潔的錯誤。對于反腐敗來說,法律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作用。這些年來,正是由于我們堅持建立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完善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查處違紀違法案件、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預防違紀違法和腐敗行為、保障黨員權利等實體性制度和程序性法規,才使反腐倡廉建設領域不斷拓寬、成效不斷顯現。 為什么法律制度能夠在反腐倡廉建設中起到如此重要的作用?這是由國家管理的一般規律和法制所固有的內在本質決定的。國家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性:一是依據性。國家管理必須有章可循,而法制就是其可循之章。實現法制化,就能克服人為因素的不確定性和主觀隨意性。二是程序性。國家管理在法的范圍內活動,就能克服管理的隨意性,防止管理者濫用權力。三是規范性。權力具有擴張的特性。只有依靠法制的規范,才能夠限制權力的擴張,使管理者不至于以權謀私。四是可控制性。法律和制度都具有強制性。依靠法制,既能夠控制被管理者,也能夠控制管理者,防止權力失控。 法律制度能起到抑制、防范、制約、監督和懲處腐敗行為的作用。在法律制度面前,特權思想就會失靈,特權行為就無法橫行。因此,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加強反腐倡廉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確保一切權力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是廉政建設的迫切需要和可靠保證。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怎樣才能有效防止通過特權進行腐敗呢?最好的辦法,就是習近平同志講的,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 加強黨紀國法和正確權力觀教育,破除特權思想。思想是行動的先導。領導干部只有增強法律制度意識,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才能自覺地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反對和抵制特權。廣大領導干部務必牢記:國家的一切權力來源于人民;一切權力的行使必須依照法律制度的規定,置于人民的監督之下,保證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絕不能把權力變成謀取個人或少數人私利的工具。對公共權力和法律制度有了正確認識,就有了不搞特權、遠離腐敗的思想基礎。 加強對權力的規范和制約,防止權力惡性膨脹。反特權、反腐敗的核心是管住權力。為了防止權力的無限擴張演變為特權,必須依照法律制度規定對權力進行規范和制約。而讓權力得到合理、有效的制約,就必須為權力設置合理邊界。為此,應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使權力在既定的范圍和軌道上運行,防止權力的越軌和異化。 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減少權力“暗箱操作”。“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在一定意義上說,沒有公開就沒有監督。要用好公開這個有力武器,完善黨務公開、政務公開等各項施政行為公開制度。同時,整合社會監督資源,進一步協調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等力量,健全巡視制度,實現有效監督。只要多管齊下加強監督、“管住”權力,就能夠保證公共權力不被異化為特權,有效推進反腐倡廉建設。 依紀依法嚴懲腐敗,為防止特權作出有效警示。防止權力異化,懲治這一手決不能松。要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不論什么人,不論其職務多高,只要觸犯了黨紀國法,都要受到嚴肅追究和嚴厲懲處。堅持黨紀國法面前沒有例外,不管涉及誰,都要一查到底,決不姑息。只有懲處有力才能預防有效,使更多想搞特權和腐敗的人望而卻步,最大限度地減少特權現象、腐敗行為的發生。 (執筆:田立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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