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主犯死刑 曲靖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蔣開枝等36人以出賣謀利為目的,參與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根據庭審查證的事實和證據表明,本案犯罪成員較為松散,多數被告人屬于親戚關系,經相互介紹參與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相互獨立,僅受蔣開枝指揮和安排,與法律規定的犯罪集團構成要件不相符。共同犯罪中,彭慶托等受蔣開枝雇傭參與接送嬰兒,或將尋找到的嬰兒出賣給蔣開枝,均起輔助作用,是從犯。 據此,法院根據被告人參與買賣嬰兒和運送、中轉嬰兒的事實、情節、人數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并結合被告人的歸案情況、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等情況,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蔣開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彭慶托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寧選斌、張林鵬、裴文蘭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同時對黃麗等31名被告人判處14年至3年有期徒刑不等,并處罰金。 36人稱量刑過重 一審宣判后,蔣開枝等36人以量刑過重為由,紛紛提出上訴。5月17日下午,云南省高院在宣威法院開庭審理蔣開枝等36人團伙拐賣兒童上訴案。 或神情暗淡、或泣不成聲。36人一字排開,幾乎與審判庭同寬。法庭審理中,公訴機關從李金順、徐順花夫妻等12起提供嬰兒出賣給蔣開枝、裴文蘭等18人幫助蔣開枝運送嬰兒、彭慶托等3人運送嬰兒和張林鵬接應嬰兒、彭關懷等幫助蔣開枝代養嬰兒等五個方面指控蔣開枝等36人拐賣嬰兒犯罪事實。 至5月17日下午4時許,該案二審庭審結束,法院將擇期宣判。 (夏體雷 胡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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