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幼女遭猥褻 父親17歲工友伸黑手被判刑
www.fjnet.cn?2013-06-06 09:18? 黃少宏?來源:中新網 我來說兩句
昨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通報一起發生在當地的猥褻幼女案件。在黃江鎮打工的未成年男子符某因猥褻工友年僅5歲的女兒,被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半,并賠償2萬余元。 四川籍男子黃某常年在黃江鎮打工,考慮到女兒年齡尚小,為方便照顧,他便把5歲的女兒小紅(化名)也接到自己身邊,住在公司提供的員工宿舍內。去年6月的一天晚上,小紅正在宿舍內看電視,同在宿舍的還有黃某17歲的工友符某,彼時,符某也一起在看電視,并無異常。期間黃某外出,但沒想到平日里看似老實的符某此時竟然將罪惡的手伸向年幼的小紅,趁機對小紅進行猥褻,給小紅造成嚴重的身心傷害。 小紅的父親黃某返回宿舍后發現女兒不對勁,經詢問得知后憤怒不已并及時報警。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符某猥褻不滿14周歲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依法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從重處罰。因其犯罪時未滿18周歲,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法院以犯猥褻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6個月。 刑事判決后,黃某認為符某的行為給小紅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并以符某犯罪時尚未成年、其監護人監護不力為由,再向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請求符某及其父親共同賠償小紅醫藥費及精神撫慰金4萬元。符某及其父親認為符某已為此承擔了刑事責任,無需再進行賠償。 法院認為,符某被判處承擔刑事責任,并不能免除其承擔賠償責任的義務。符某犯罪時雖未年滿18歲,但已年滿16周歲,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法應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自行承擔侵權行為后果,符某的父親無需對符某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基于侵權行為的嚴重程度,法院最后判決符某支付小紅精神撫慰金及醫藥費等共計21138.2元。(南方日報 記者/黃少宏通訊員/鐘紫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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