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撿空白支票填9萬想冒領 被抓后坐牢加罰5萬
www.fjnet.cn?2013-06-06 12:49? ?來源:中新網 我來說兩句
橫縣籍男子梁某在路上閑逛,無意間撿到一張空白支票,于是心生貪念,拿著支票到銀行取款,沒想到自己的行為卻觸犯了法律。6月4日,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票據詐騙罪判處梁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2011年9月9日下午3時許,中國銀行貴港市港北支行柜臺上出現了匪夷所思的一幕:一名男子走到柜臺前遞給工作人員一張支票,要求取走支票上的9萬元現金。工作人員仔細查詢后卻發現,該支票已在3日前被戶主進行了掛失。當工作人員向該男子問起支票的來歷時,該男子顧不上取款,緊急逃離了現場。 由于事發蹊蹺,銀行立即報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發現原來該支票是李某丟失的。2012年12月29日,民警在廣東省中山市將該男子梁某抓捕歸案。 今年6月4日,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起案。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的支票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票據詐騙罪。根據我國《刑法》第23條: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識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梁某辯稱,該支票是他于2011年9月份在路邊撿到的,對于這個飛來的“橫財”,他因一時的貪念才填上9萬元后到銀行提取的,自己并沒有詐騙。 法院認為,梁某作為一個具有高中文化的工人,就算法律知識再淡薄,也應該知道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義支配、使用自己不具有支配權的他人的支票是犯法的。對于他的辯解,法院不予采納。據此,法院一審以票據詐騙罪定罪處罰。 相關法條: 根據《刑法》第194條第一款第(三)項: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情形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五條第一款:根據《決定》第12條規定,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票據詐騙罪。《解釋》第5條第2款: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廣西新聞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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