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公布環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釋 從嚴懲處單位犯罪
www.fjnet.cn?2013-06-18 16:31? ?來源:新華法治 我來說兩句
(七)明確界定了“有毒物質”的范圍和認定標準。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均構成污染環境罪。為保障法律準確、統一適用,《解釋》第十條專門對“有毒物質”的范圍和認定標準作出了明確界定,即危險廢物,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如“滅蟻靈”、“二惡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都屬于“有毒物質”。 (八)規范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的鑒定機構及程序。 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常常涉及污染物認定、損失評估等專門性問題,需要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但是,目前具有環境污染鑒定資質的機構較少、費用昂貴,難以滿足辦案實踐需求。為有效解決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過程中的專門性問題,《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對案件所涉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經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認可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孫軍工表示,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將以《解釋》的公布實施為契機,繼續保持對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堅決依法懲處環境污染犯罪活動。同時,我們將進一步通過司法公開滿足公眾的知情權,通過發布審判信息、庭審直播、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向社會及時公布打擊環境污染犯罪取得的成果,為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不斷作出新的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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