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機關環保部門負責人:投放危險物質可被判重刑
www.fjnet.cn?2013-06-19 20:45? 楊維漢 陳菲?來源:新華網 我來說兩句
投放危險物質可被判重刑 ——政法機關和環保部門有關負責人回答環境污染犯罪熱點問題 兩高出臺的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19日正式施行。記者就環境污染犯罪熱點問題,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騰、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馬維亞和環境保護部政法司副司長別濤。 投放危險物質最高可判死刑 問:環境污染犯罪可能同時觸犯多個罪名,司法審判將如何處理? 答:對于觸犯多個罪名的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司法審判會“從一重罪處斷”。比如違反國家規定,故意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實質上是直接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可能同時觸犯刑法規定的投放危險物質罪和污染環境罪兩個罪名。一個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根據刑法理論和法律規定就會擇重罪處罰。 為進一步加大對環境污染犯罪的打擊力度,司法解釋規定了“從一重罪處斷”原則,即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胡文標、丁月生投放危險物質案,就是人民法院首次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的環境污染犯罪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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