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
www.fjnet.cn?2013-06-30 06:46? ?來源:新華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授權發(fā)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zhuǎn)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根據(jù)其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二)將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拍賣企業(yè)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十五條修改為:“除搶險救災和牧民搬遷的機動車輛外,禁止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因從事地質(zhì)勘探、科學考察等活動確需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的,應當事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行駛區(qū)域和行駛路線,并按照報告的行駛區(qū)域和行駛路線在草原上行駛。” (二)將第七十條修改為:“非搶險救災和牧民搬遷的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或者從事地質(zhì)勘探、科學考察等活動,未事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未按照報告的行駛區(qū)域和行駛路線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可以并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chǎn)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海關在特殊情況下對進出口貨物予以免驗,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制定。”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為進出口貨物的收發(fā)貨人辦理報檢手續(xù)的代理人辦理報檢手續(xù)時應當向商檢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 |
- 責任編輯: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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