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網杭州7月2日電(記者趙小燕)7月2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陳建陽等人搶劫、盜竊再審案公開宣判,認為原一、二審判決認定陳建陽、田偉冬、朱又平、田孝平在1995年3月20日搶劫并殺害出租車司機徐彩華的事實錯誤,認定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田孝平在同年8月12日搶劫并殺害出租車司機陳金江的事實不能成立,撤銷原一、二審判決對前述五人針對該兩起犯罪的定罪量刑,宣告王建平、朱又平無罪;對陳建陽、田偉冬在1995年9月2日實施的盜竊行為,分別以盜竊罪改判陳建陽、田偉冬有期徒刑一年;對田孝平在1995年10月5日實施的兩起搶劫行為,以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1995年3月20日,在蕭山農墾一場16隊四號橋南的機耕路發生出租車司機徐彩華被殺案件;同年8月12日,在蕭山新街鎮九號壩公路鐵板橋上發現陳金江被人殺害在出租車上。經公安機關偵查認定,前一起系蕭山籍男青年陳建陽、田偉冬、朱又平、田孝平所為,后一起系蕭山籍男青年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田孝平所為。陳建陽、田偉冬還于1995年9月2日盜竊價值1600余元的財物。田孝平還于1995年10月5日晚單獨實施搶劫貨車司機作案兩起。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陳建陽、田偉冬犯搶劫罪、盜竊罪,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犯搶劫罪,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997年7月1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以搶劫罪判處陳建陽、田偉冬死刑,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兩罪并罰執行死刑;以搶劫罪分別判處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田孝平無期徒刑。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朱又平提出上訴,田孝平未提出上訴。1997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三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核準朱又平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即于2013年1月4日對該案進行立案復查,并于5月21日決定進行再審。6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中,五原審被告人均提出未參與搶劫殺人作案,辯護人分別提出原判認定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兩起搶劫殺人案分屬事實有誤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關于陳建陽、田偉冬犯盜竊罪部分,陳建陽提出其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構成盜竊罪;田偉冬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對田偉冬盜竊罪部分量刑過重。田孝平及其辯護人還提出田孝平于1995年10月5日晚實施的兩起搶劫分屬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要求減輕處罰。 出庭檢察員提出,原判認定陳建陽、田偉冬、朱又平、田孝平于1995年3月20日搶劫作案的事實有誤,建議予以糾正;原判認定陳建陽、田偉冬、王建平、田孝平于1995年8月12日搶劫作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予以糾正;原判認定陳建陽、田偉冬盜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建議對二人根據其犯罪情節綜合考慮依法從輕改判;原判認定田孝平于1995年10月5日晚實施的兩起搶劫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該兩起搶劫從犯罪形態上分屬既遂、未遂,建議依法判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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