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軍輕判原因:如實交待 追繳贓款 悔罪表現
2013-07-09 06:41:04??來源:北京晨報 責任編輯: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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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四 辯護人 劉志軍未委托辯護人 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問:據之前媒體報道,劉志軍表示不委托辯護人,法院為何為其指派辯護人? 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法院向劉志軍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已告知其有委托辯護人提供辯護的權利,劉志軍明確表示不愿委托辯護人,也不同意其親屬代為委托。鑒于檢察機關指控劉志軍受賄數額為6400余萬元,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故法院在征得劉志軍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由法律援助中心為劉志軍指派了兩名辯護人。庭審前,辯護人查閱了案件材料,多次會見了劉志軍,當庭依據事實和證據為劉志軍作了罪輕辯護。 焦點五 庭前會議 新刑訴法增設程序 問:法院在庭審前召開了一天庭前會議,而庭審只用時半天,有質疑稱法院開庭是走過場,審判長對此是如何看待的? 答:庭前會議制度是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新增設的程序,由于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的時間不長,很多人還不了解。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對于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對案件管轄、回避、非法證據排除、是否調取新證等與審判相關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同時,審判人員還可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有無異議,對有異議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重點調查;對無異議的,庭審時舉證、質證可以簡化。 根據上述規定,法院在劉志軍案庭審前依法召集了公訴人、劉志軍及其辯護人參加的庭前會議,除就案件的管轄、回避、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向控辯雙方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外,還詢問了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的意見,劉志軍及其辯護人對證據內容的客觀性、收集的合法性均無異議。因此在庭審時,檢察機關對依法出示的證據采用了多媒體展示、歸納說明、宣讀證言節選等方式予以簡化舉證,劉志軍及其辯護人對上述舉證方式無異議。且劉志軍當庭對檢察機關指控其受賄、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均供認,在法庭辯論階段亦未提出辯解,其辯護人僅對指控劉志軍受賄4900萬元的定性提出意見,使庭審得以半天結束。庭審中,控辯雙方針對指控的全部事實、證據充分發表了意見,法庭已查明了案件事實,法院保障了劉志軍的各項訴訟權利。據新華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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