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被下禁止令
www.fjnet.cn?2013-07-09 10:29? 鐘原?來源:中國新聞網 我來說兩句
中新網重慶7月9日電 (鐘原)重慶南岸法院近日適用最高法司法批復,審結該院首例因明知他人是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而構成強奸的刑事案件。該院作出判決的同時,作出了“禁止令”。 2012年,被告人羅剛(化名)與被害人代婧(女,1999年5月某日出生,化名)相識后,多次相約外出玩耍,并長期不回家。2012年11月24日下午,羅剛、代婧及雙方父母在巴南區某派出所解決代婧長期外出不回家的問題。代婧父母明確告訴羅剛,代婧只有13周歲,要求羅剛不再與其往來。 2013年2月下旬,羅剛、代婧再次聯系,并相約在重慶市南岸區見面。隨即,該二人在南岸區南坪某小旅館開房居住。二人試圖發生性關系,羅剛用生殖器接觸了代婧陰部。同年3月10日左右,羅剛、代婧到南岸區南坪某小旅館居住,羅剛與代婧發生了兩次性關系。 代婧與羅剛同居期間,更換手機卡,代婧父母因找不到女兒而到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分局報案。2013年4月7日,該局以拐騙兒童案立案偵查。同日,羅剛被捉獲歸案。歸案后,羅剛如實供述了與代婧發生性關系的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的批復》,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該院征求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被害人表示與羅剛自愿發生性關系,對羅剛有感情、不希望他坐牢。其法定代理人表示,羅剛無正當職業,女兒與羅剛早戀后學習成績下降,反對女兒再與羅剛進行接觸。羅剛親屬代為向被害人補償人民幣20000元。合議庭也對代婧進行了教育。被害人表示不再早戀,在校期間認真學習。 南岸法院判決書認定,被告人羅剛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羅剛歸案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屬自首,可依法減輕處罰。本案發生于男女朋友之間,被告人羅剛對被害人沒有暴力、脅迫或欺騙等行為,被害人出于自愿,可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有補償表現,亦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羅剛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無再犯罪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亦無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根據本案實情,應禁止羅剛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接觸趙某。故判決被告人羅剛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禁止被告人羅剛在緩刑考驗期內接觸被害人趙某。 南岸法院對本案依法追究罪犯刑事責任并作出禁止令,對預防犯罪、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打擊犯罪以及行為指引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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