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受害人律師稱無罪辯護系“傷口撒鹽”
www.fjnet.cn?2013-07-12 06:52? 駱倩雯?來源:中新網 我來說兩句
新聞延伸 刑案律師說案尺度到底有多大 本報記者 金可 近日,“坑爹少年”李某某強奸案代理律師的聲明與“無罪辯護”說引起社會熱議。作為律師,對于案情哪些話可以說,哪些不能說,說到什么程度,有沒有具體的法律約束呢?記者采訪了部分律師和相關專家。 “當事人想說的”不一定就能說 昨天,李某某律師的“無罪辯護”說引起媒體普遍質疑,受害人的律師也認為這是對受害人的二次傷害。 不過,有律師認為“無罪辯護”說無可厚非。因為律師對當事人是否采取無罪辯護,主要還是尊重當事人本人的意愿;即使律師經過閱卷、會見、調查取證,認為被告人有罪,如果不解除合同,那么,律師須服從當事人意愿,進行無罪辯護。 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劉銘也認為,無論犯罪事實多明顯,在最終判決之前,李某某仍是犯罪嫌疑人,不是罪人。 而對以上說法,中國政法大學刑訴法教授洪道德稱之為“張冠李戴”,錯把代理制度當作辯護制度。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讓說什么就可以說什么。而辯護人則有完全不同的地位和權限,不論是相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還是相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都具有完全獨立的法律地位。《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對辯護律師的責任提出了相同的要求,“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洪道德認為,律師在擔任辯護人后,如何進行辯護,只根據事實和法律,不看任何人的眼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拒絕律師辯護,但無權要求律師如何辯護;辯護律師也不能放棄獨立地位,曲意迎合被告人,更不應當為了達到所謂的辯護效果,而歪曲事實、曲解法律。 “當事人不想說的”合同保密 當事人讓說的不一定能說,那當事人不想讓說的,律師有沒有權力披露出去呢。 為防止律師“亂說話”,新《律師法》和本市的相關規定都有要求。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在辦理案件結束后,在撰寫學術著作、回憶錄、傳記以及諸如此類的文章時也應避免披露保密信息。在個人隱私方面,當事人的住宅、通訊、情感、健康、個人癖好、家庭成員、個人財產和家庭財產等信息應當保密。 保密要求在刑事案件中尤為突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尹富強律師形象地表示,在司法實踐中,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時“泄露國家秘密罪”就如同懸在律師頭上的一把劍。刑事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介入到偵查、起訴、審判之中,而偵查、起訴、審判等內容有時被納進國家秘密范疇。刑事律師的保密義務是非常大的,稍有不慎就會帶來風險。 那能說的可以說多少呢?北京市融商律師事務所主任任麗穎表示,對于不同案件要區別對待。民事案的公開度高,刑事案件中則要更加謹慎。劉銘則總結了律師的言論底線:“遵守法律和職業操守,維護當事人利益,保守當事人秘密。” 據了解,現在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簽委托協議時,都在合同中附有保密條款。業內律師也建議,當事人在聘請律師為自己打官司時,可以明確要求律師對于自己談到的一些問題予以保密。如果不想讓律師泄露案情,可以在委托協議中寫明“嚴禁律師向外界透露與案情有關的一切消息”,并約定違約責任,通過合同約束律師行為,比事后維權更有效。北京日報 記者駱倩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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