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雙方律師辯法 受害人:痛不欲生
www.fjnet.cn?2013-07-12 08:46? 張淑玲?來源:中新網 我來說兩句
李某某輪奸案的代理律師薛振源日前因扛不住壓力辭職后不久,其父母李雙江、夢鴿又為兒子委托了新律師。前天,兩位新律師陳樞、王冉在網絡發表聲明,直指當今社會和輿論對其不公。受害人楊女士的代理律師田參軍于昨日發出聲明,對李某某一方的觀點一一回應。律師還透露,受害人看到對方的表態后“感到極其悲憤、痛不欲生”。昨天,北京警方就李某某律師的聲明強調指出,警方從未透露過該輪奸案嫌疑人的真實姓名,對律師聲明指警方侵權的說法不予回應和置評。 李某某輪奸案雙方律師辯法 陳樞、王冉 公眾輿論嚴重損害了李某某及其家人的聲譽 “本所謂強奸案從今年二月下旬到現在……即使此案成立的話,也不過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很多媒體一直在進行追蹤報道……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實姓名向全社會披露了所謂李某某涉嫌強奸案……很多中央主流媒體對未成年嫌疑人李某某及其家人進行了大量的侵權報道……嚴重損害了李某某及其家人的名譽。” 田參軍 媒體有權對名人私生活進行監督和報道 最初披露李某某涉嫌強奸信息的,是一位自稱香港《南華早報》網站編輯的網友。相反,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已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涉案未成年人的隱私。 該案情被披露后,媒體為行使社會監督職能,有義務對該案進行報道……因為,李某某的父母都是著名歌唱家、“老藝術家”,是通常所說的社會公眾人物,李某某從小被其父母帶領參加各種文藝演出和社會公眾活動,同樣享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媒體有權對他們進行一定的監督和報道。 陳樞、王冉 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李某某隱私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二十條都有規定,對李某某及其家人名譽和人格的詆毀和侮辱,以及對他們個人隱私的侵犯,不僅是違法的,也是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 田參軍 引用法律是片面的 兩位新聘律師引用法律條文是片面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不僅規定了社會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更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 比如,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還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而本案李某某的父母是否盡到此項義務呢?是否對李某某進行了共產主義的世界觀、價值觀和人生觀教育?甚至是否進行了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德的教育? 陳樞、王冉 是被勸酒后才發生的 該案是在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內,經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員陪酒勸酒大量飲酒之后,到某賓館開房發生的。 田參軍 酒后強奸就不是強奸嗎 言外之意,喝酒是其強奸他人的誘因,酒是本起強奸案的罪魁禍首。按照其邏輯,似乎所有賣酒的商場、飯店、酒吧等等,都應該關門。否則,一旦有人酒后強奸他人妻女,那么賣酒的人就會獲罪,而實施強奸行為的人反而無罪。此觀點何其荒謬!難道酒后強奸就不是強奸嗎?被害人能理解李某某的新聘辯護人為自己的委托人服務的立場和心情,但希望他們能夠尊重事實,在法律和職業倫理允許的范圍內開展辯護工作,不要挑戰法律和公眾的底線,并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陳樞、王冉 媒體不能看不慣“星二代”某些行為 媒體等不能僅僅因為對個別所謂“星二代”的某些行為看不慣,而放棄客觀全面、努力辨別案件是非本末之責,也絕不能因此放棄對青少年合法權益保護的重責大任。當然,更絕不能放棄對嚴重腐蝕未成年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社會黑暗現象的監督、披露和鞭撻之責。我們希望有關媒體等法字當頭,公正為先,責任為重,停止一切侵權行為和一切不切實際的傾向性導向。 |
- 心情版
- 請選擇您看到這篇新聞時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