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公布 8月1日起施行
www.fjnet.cn?2013-07-12 16:45? ?來源:中國新聞網 我來說兩句
(一)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二)超過規定標準、范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三)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四)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并發放補貼后,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五)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六)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號)等規定,擅自提高標準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七)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八)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九)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 (十一)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二)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 第五條將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貼掛鉤,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六條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條違反財政部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的規定核算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八條使用“小金庫”款項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九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影響,違反規定在其他單位領取津貼補貼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條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并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第十一條在執行津貼補貼政策中不負責任,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不制止、不查處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的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三條 對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應當按有關規定責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由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規定所列行為的,參照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違紀情節,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處分的程序和不服處分的申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
- 心情版
- 請選擇您看到這篇新聞時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