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討薪難 ●除完善細化相關法律外,勞動監察部門應有更大作為 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明確,認定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勞動報酬且數額達5000到2萬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達3萬至10萬元以上,為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從而構成追究有關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 牛元元認為,惡意欠薪行為入罪,表明國家整頓欠薪亂象的決心,但刑罰方式偏重對企業的罰責和規制,缺少對勞動者權益的直接維護,因此還需完善勞動法等相關民事法律,將原法律中原則性規定修改為具體規定。 勞動爭議解決機制也有改革的空間。胡彩霄建議,建立勞動類案件快速高效解決紛爭機制,勞動仲裁應當實行一裁終局制度,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予受理。勞動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欠薪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簡化訴訟程序,縮短訴訟周期,實行即來即調、即來即審的速裁原則,在提高審判和執行效率的同時,減輕勞動者的訴訟負擔。 各級政府的勞動監察部門作為執法機關,應當承擔欠薪風險事前防范職責,通過日常檢查巡查活動,規范各企業用工行為;認真審查、核實員工舉報,行使行政處罰權,及時保障勞動者權益。楊殿凱認為,依據現有法律規定,勞動監察大隊的處罰權是最有效、最便捷的規制欠薪行為的手段。企業一旦出現欠薪行為,勞動者應立刻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積極維護自己的權益。 陳令劍也建議,要強化勞動監察大隊執法,加強與公安、工商、工會、法院等的協調溝通,對存在惡意拖欠行為的企業及個人,應加大處罰力度,立案查處并一究到底,嚴格執行“黑名單”制度。(黃慶暢王 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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