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發(fā)布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www.fjnet.cn?2013-07-20 21:52? 楊維漢?來源:中國新聞網 我來說兩句
記者20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為依法懲治尋釁滋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個總共8條的司法解釋自7月22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指出,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fā)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fā)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xù)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司法解釋規(guī)定,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并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七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節(jié)惡劣”。 (記者楊維漢) 來源:新華網 |
- 心情版
- 請選擇您看到這篇新聞時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相關新聞
相關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