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宋基會巨型雕像未完工即拆 損失誰埋單?
www.fjnet.cn?2013-07-24 07:02? ?來源:人民網 我來說兩句
據新華社報道,記者曾在河南宋基會辦公樓內張貼的宣傳材料上看到,雕像所在項目全稱為河南省宋慶齡基金會青少年兒童活動中心及配套項目,是由河南宋基會自籌資金,委托綠城集團代為建設的大型公益活動場所,占地48畝,建設面積19092平方米,總投資超過4億元。 另據《河南日報》報道,上述活動中心于2005年9月17日奠基開工,整個工程占地222畝。 2011年11月,河南宋基會就曾因這個項目被置于輿論的風口浪尖。據當時公開報道,這個起初被定位為“為全省3000萬青少年兒童提供一個功能齊全的德智體全面發展的課外活動場所”的項目,在此后幾年逐漸萎縮其公益部分,商業部分卻大行其道。據2011年上半年活動中心項目公告牌顯示,到2011年,公益項目的用地已減少為不足47畝,不足最初計劃的1/5,而總建筑面積縮水為5萬平方米,不足最初計劃的1/3。而西側商品房項目“宋基綠城玉園”占地達到160畝,售價高達每平方米2萬元。 2011年,在此事曝光后,這個巨型雕像建設一度停工,但現在又被拆除,究竟是什么原因?一個公益機構又何來4億元的“自籌資金”?公益項目地塊上為何出現商品房項目? 據民政部發布的《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規定: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公布所開展的公益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評審結束后,應當公布評審結果并通知申請人。公益資助項目完成后,應當公布有關的資金使用情況。 在河南宋基會官網上,找不到關于雕像建造、拆除等項目情況介紹。人民網記者7月初曾致電河南宋基會,其工作人員稱會將記者的采訪要求上報。截至發稿時,尚未得到對方回應。 清華大學NGO研究所副所長、副教授賈西津: 《基金會管理條例》明確,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重大投資活動的決議,需提交理事會議,經出席會議的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基金會理事會違反條例和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果事實如媒體報道那樣,河南宋基會在鄭州建造的巨型雕像造價過億,無論是起初“建”的決定,還是后來“拆”的決定,都應該提交理事會表決。 項目未完工即被拆除,監管部門應該調查其屬于決策失誤還是故意為之,存不存在資金縮水、轉移或者關聯交易等。如果是專業知識欠缺或者經驗不足等導致決策失誤,造成項目建設和拆除過程中資金損失,參與決策的理事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但是目前還沒有特別明確的、去處罰上述行為的法律依據。如果有理事在這個過程中故意謀取私利,進行資金轉移或者關聯交易,可能涉嫌私分、侵占或者挪用公益資金,就涉嫌刑事犯罪了。 此外,公募基金會作為面向公眾募集資金的公益組織,屬于非財政撥款單位,其資金來源絕大部分均屬自籌。募捐來的款項,也屬于自籌。進入到基金會賬目的資金,只要享受了免稅,均屬于捐款收入。作為公益組織,公募基金會沒有任何的私產,每一筆錢,都應該是在陽光下的。河南宋基會應公開青少年兒童活動中心及配套項目的資金來源、使用情況,包括建造和拆除雕像過程中造成的資金損失情況。 中央財經大學基金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黃震: 我國現有法律允許基金會進行投資以實現保值增值,但對可投資的領域等并沒有做出明確的限制。只有《基金會管理條例》中提到“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公募基金會因自身的公益屬性,其投資的前提是保證公益支出,如果不能滿足的話,將是純粹的商業行為,違背了公益機構設立的初衷。 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地方民政部門負責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登記和監管。但是民政部門沒有足夠的金融、投資等方面的專業人才,對基金會進行專業的精準的監管。 建議由不同的部門,在各自職能范圍內,根據業務的接近性,對基金會的投資進行 “接口”管理。例如基金會涉及到理財業務,那么就由金融監管部門對這部分業務進行監管。 實現“接口”管理后,基金會理事會對投資決策會更加審慎,有利于基金會投資的風險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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