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638號令
www.fjnet.cn?2013-07-26 22:29?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我來說兩句
《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已經2013年5月31日國務院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13年7月18日 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 行 政 法 規 的 決 定 為了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激發市場、社會的創造活力,發揮好地方政府貼近基層的優勢,促進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審批更多地轉為事中事后監管,國務院對有關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一、廢止《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1994年12月20日國務院公布)。 二、對25件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 附件 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 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第七條修改為:“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就對外合作開采石油的海區、面積、區塊,通過組織招標,確定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外國企業,簽訂合作開采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報送合同有關情況。” 二、將《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實驗動物工作單位從國外進口實驗動物原種,必須向該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保種、育種和質量監控單位登記。”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出口實驗動物,必須報實驗動物工作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經批準后,方可辦理出口手續。” 三、刪去《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第四條。 第五條改為第四條,并修改為:“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許可的生產企業,應當將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銷售給依法設立的安裝服務機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 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并將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擅自生產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或者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銷售給依法設立的安裝服務機構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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