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638號令
www.fjnet.cn?2013-07-26 22:29?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我來說兩句
四、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第八條修改為:“中方石油公司在國務院批準的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區域內,按劃分的合作區塊,通過招標或者談判,確定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外國企業,簽訂合作開采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報送合同有關情況。” 五、將《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第十二條修改為:“符合下列條件并長期從事傳統工藝美術制作的人員,由相關行業協會組織評審,可以授予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稱號: “(一)成就卓越,在國內外享有聲譽的; “(二)技藝精湛,自成流派的。” 刪去第十三條。 六、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應當使用注冊商標。” 刪去第四十七條。 七、將《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第七條修改為:“社會力量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刪去第二十三條。 八、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九條、第十條。 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一條,并刪去其中的“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者”。 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二條,并刪去其中的“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者”。 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三條,并刪去其中的“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者”。 刪去第二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并刪去第一款。 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并修改為:“未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的,由經營業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并刪去其中的“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者”。 第五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九條,并刪去第一款。 第五十五條改為第五十二條,并刪去第二項中的“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者”。 九、刪去《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款。 十、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刪去第三十條第一款中的“經稅務機關批準”。 十一、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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